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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重危险本是西方一项古老的伦理和法律原则,意在强调任何人均不应因其同一项犯罪行为而不止一次地遭受被追诉或被惩罚之苦。迄今,该规则已为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所确认,并为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或体现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鉴于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如何看待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是否以及如何按照该规则的要求,改革我国的相关刑事诉讼制度,已成为我国法学界急需研究和回答的焦点问题之一。但我国法学界对于这一问题迄未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本文采取历史、比较、案例考察和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希在此问题上为我国加入联合国人权公约在政策上提供一定的论证,并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作出贡献。 本文分上、中、下三篇,共十二章,凡三十万字。主要内容如下: 上篇:“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总论”。主要从宏观角度研究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一般性问题,包括以下三章: 第一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概念”。本章首先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基本含义和特点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指出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具有三大特点,即它是一项禁止性规则、它是一项权利规则、它是一项刑事诉讼规则。本章还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关系以及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锋芒指向进行了辨析和讨论,指出,在刑事诉讼中,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两个可以相互通用的概念,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锋芒指向主要是国家追诉机关。 第二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历史及发展”。本章主要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早期历史及其在现代世界的传播及发展进行了考察,重在揭示该规则的普遍性及其在当代世界的影响,以告诫人们,必须认真对待禁止双重危险规则。 第三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价值理念”。本章首先考察了西方国家关于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价值理念之说,然后又从公正、效率和人权等范畴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了全面分析。本章指出,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体现了恤刑慎罚和关爱民生的思想,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要求,闪烁着人权保障的精神,作为一项原则应当得到确认和遵循。 中篇:“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分论”。主要从微观角度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相关细则进行研究,包括以下六章: 第四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适用的程序要件(Ⅰ)——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适用的基本程序范围”。本章分别研究了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适用的诉讼程序范围、刑事诉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讼程序范围和法域范围。指出,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仅是一项适用于刑事诉讼的规则,并不妨碍针对同一犯罪提起民事诉讼。仅就刑事诉讼而言,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又有不同的适用情形:在有的国家,该规则只适用于先前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在有的国家,该规则只适用于先前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而就多数国家而言,该规则是兼而适用于此两类案件。根据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禁止双重危险规则仅适用于一国之内,而根据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国际刑事司法一般文书的规定,该规则在跨国刑事司法中也应当适用。 第五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适用的程序要件(11)—危险的附着”。本章对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危险附着规则进行了研究。美国的危险附着标准比较别致,在法院作出裁判前的庭审阶段,第一重危险即有可能附着。但在绝大多数国家,第一重危险只能在法院已就同一犯罪作出生效裁判的情况下才附着。本章从过程的意义上提出了新的危险附着判定标准。 第六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适用的实体要件—‘同一罪’的界定”。本章主要对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同一罪”概念进行了研究,从中可以看出,关于“同一罪”,英美遵循的是罪名标准,法国遵循的是事实行为标准。英美为了保证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足够的适用范围,把不同名的犯罪也视为同一犯罪,造成很多混乱。相比之下,以法国的同一罪概念比较明了,易于操作。 第七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对刑事再审程序的规制作用”。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最为直接的程序功能在于对再审进行规制,要认识一个国家禁止双重危险的具体细则,就不能不研究它的再审制度。本章对比较有代表性的16个国家的再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中可以看出,再审程序最重要的功能在于纠正对原审被告人不利的错案,多数国家国家不允许提起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但也有部分国家允许提起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但规定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此乃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例外。 第八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例外(I)—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例外之法理分析”。本章对西方国家关于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价值理念之说进行了反向分析,并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例外进行了法理分析。指出,为保证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公正性、有效性和负责任的精神,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应当允许例外,对该规则不可予以绝对化。 第九章:“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例外(11)—禁止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