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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数据财产成为很多企业在市场中竞争的主要优势,关于数据财产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数据作为新型资源,与现有财产的客体难以重合,无法套用现有的法律对数据财产进行充分的保护。因此,针对数据财产保护的专门立法需求愈发突出。论文以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基础,对数据财产保护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现行法律下对数据财产保护的困境,提出数据财产的保护方案,以期为我国的数据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案情与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该案中,双方针对数据的权利属性和归属存在较大争议,法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性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判决。但本案中的争议并没有因为判决而产生定论,对于数据财产的财产性问题和归属依然存在较大争议。第二部分论述数据财产保护的法律困境。理论方面,由于数据是一种无形财产,对其客体性存在较大争议,所以有部分学者认为数据财产无法通过将数据财产化进行保护。法律规定方面,虽然《民法总则》中对数据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定义数据的性质和数据的权利属性,并没有从法律角度解决数据是否能够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其他法律,如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难以有效地保护数据财产。第三部分提出解决数据财产保护问题的具体对策。论文将数据区分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的基础上,提出对原始数据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对衍生数据可以采用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保护。数据财产与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的客体具有不同属性,需要将数据财产列为知识产权的新型客体,在知识产权法的基础上对数据财产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