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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最为活跃的一类主体,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强大推动力。实践证明,尊重公司独立人格,许可公司自治,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形成,但适度的国家干预也是必要的,尤其是司法介入有助于在非正常情况下,实现公司运行过程中多方主体的权利保护。公司僵局现象是典型的公司经营管理非正常情形,公司僵局对公司和股东都存在巨大的消极影响,也因此被学者们称之为公司的“毒瘤”。想要去除这颗“毒瘤”的方式有司法介入和非司法破解两种,本文主要以自《公司法》出台起的120个有效司法实践案例着手,判断司法介入与非司法形式破解公司僵局两种不同方式的破解利弊,并对这些方式做出分析,以寻求对公司僵局更为合适的多元化破解路径。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交代论题的由来与选题意义,通过简要的文献综述、案例梳理凝练本文争议中心,将理论与实践问题相结合,说明本文论证方法和写作目的。第二部分:公司僵局的理论探讨。探究了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主要是因为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特征,对实践中与公司僵局现象密切相关的股东压制现象提出概念解析,试图厘清公司僵局与股东压制之间的互相渗透的关系,股东压制往往是公司僵局的成因,而公司僵局也可能加剧公司股东压制现象。此外,对公司僵局司法介入关联制度进行介绍,例如:保全制度、清算制度。最后,分析公司僵局司法破解制度,尽管学术界对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必要性仍然存在争议,但是本文认为,司法介入公司僵局能够保证市场稳定运行,是增强经济活力的有力推手,存在是必须且必要的。本部分的作用在于引出下文对公司僵局的实证案例分析,为下文实证分析中出现的概念做基础理论铺垫。第三部分:公司僵局法律破解的实证分析。首先对本文实证分析选取样本的方式和标准做出说明,将所选取的120个有效样本分为12个研究要素,主要划分为主体、判决结果、法律适用这几大板块,通过对这几个板块的案例化分析,对实证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图表,分析实践中公司僵局的产生原因与司法处理方式和结果,用实证数据结论引出下文对司法判决结果不统一真正原因的挖掘,并通过时间要素探究除司法介入以外方式破解公司僵局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公司僵局破解的制度缺陷。以实证分析数据为基础,从立法、司法、公司章程三板块为出发点,综合分析各阶段的缺陷。立法上,《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基本概念定性模糊不清、司法介入时的原被告资格限定不合理、对恶意股东缺乏相应法律规制、对公司僵局的破解路径过于单一、缺乏将公司僵局与其他非正常经营类型的区分法人法律规范、公司僵局案件的诉讼费用与司法资源投入不成正比;在实践中,《公司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的适用脱离了立法原意,实践中适用效果欠佳、由于立法缺乏对恶意股东的规制,司法资源浪费严重、各地区裁判标准不一,导致司法可预测性低;公司章程设计上,各公司对待内部章程态度不严谨,没有根据自身公司的实际情形制定内部规章,存在随意套用模板现象,导致公司章程灵活性差,无法与《公司法》准确衔接适用、形同虚设。第五部分:我国公司僵局的法律破解制度再设计。该部分以第二部分的实证分析数据和第三部分对现行制度缺陷的理论分析为基础,结合他国先进经验,综合考量,选择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方案,寻求对立法、实践与公司章程内部公司僵局破解的新思路,以争取在司法介入途径外,寻求更为高效的破解路径。第六部分:结语。公司僵局的破解制度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但是随着立法完善和司法标准的统一,公司僵局情形在日后发展中,会逐步被控制,最终实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健康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