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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妇女研究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问题。自从“唐宋变革”论的提出开始,处在变革期的社会问题便被广泛地探讨。虽然到现在为止,唐宋之间的一段时期内的变革还是转变问题一直没有定论,但这些转变仍是研究这一分期所不能绕开的话题。同时,新的研究方法的运用,新的论点的产生,社会学名词的引入,比较史的展开,这些方面使得妇女史作为社会史的一部分也有了新的进展。本篇论文便选择了社会史研究与法学研究的结合,从诉讼关系这一视角入手,通过类型各样的案件来探讨唐代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本文通过女性在家庭中的不同身份来划分章节。第一章为女性与本家的关系,主要分为两部分。女性本身与本家的关系这一部分主要探讨的是财产问题,即在室女和分得的本家财产和户绝状况下出嫁女可分得的本家财产。丈夫与女性本家的关系这一部分主要探讨的是“义绝”条目中涉及的丈夫与本家的冲突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第二章为作为妻子与夫家的关系,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妻子与丈夫的关系,主要探讨妻子与丈夫的可能冲突:出轨,家暴,谋杀。在妻妾关系的部分,则探讨比较常见的唐代妒妇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媳妇与舅姑的关系中,除了因“不孝”之罪引发的问题之外,媳妇在与公公乱伦关系在诉讼中的绝对被动地位也是主要探讨的问题。第三章为作为母亲与子孙的关系,分为三个部分。围绕着“父权家长制”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产生的诉讼问题,子孙诉讼母亲和母亲诉讼子孙结果天差地别,这种差别同样体现在子孙殴伤母亲和母亲殴伤子孙的对比中。子孙殴伤父母的诉讼案件比较常见。最后,对于“家长制”的滥用做了单独的讨论。第四章为妻妾和奴婢在家庭中的地位。在妾室的部分,主要研究她们与妻子的区别,在家庭中的边缘地位和子嗣的地位问题。在奴婢的部分,则主要探讨了鱼玄机杀婢的个案,希望由这一个案引发关于良贱身份分野的讨论。本文通过对处在不同家庭地位中的女性进行单独的律令和个案的分析,来探讨她们在不同家庭身份的时候所拥有的权利和付出的责任。唐代的女性地位并不是简单地由她的性别决定,而更多的是由她的社会性别和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而定。即使是同样的社会地位,在家庭中的身份不同,可能拥有的权利和地位也截然不同。在一个话语权掌握在精英阶层的手中,有着既定的社会秩序和道德准绳的社会,任何人都在已经规划好的等级和阶层中找到自己的容身之所,在这一点上,男性和女性皆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