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做了重大修改,将扒窃作为独立的定罪类型纳入盗窃罪的规制范围,该修改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罪刑规范的设置结构,转变了刑法在个罪规定上“厉而不严”的问题,但由于扒窃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扒窃理解和适用标准不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引发刑法理论界对扒窃入罪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刑法第13条“但书”进行合理出罪的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通过了解司法实务中的扒窃案件处理现状,提出问题,梳理争议,试图解决扒窃入罪的困境。并将实证研究和刑法理论相结合,探讨扒窃入罪中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对策,摆脱司法实践中扒窃入罪乱象丛生的困境。本文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梳理司法实务案例,揭示现实中扒窃案件处断乱象,提出现实中司法实践处理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刑法理论上的不同主张,并简要说明不同主张理由。要利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范扒窃法条的适用情况,首先需要通过现实案件审判情况找出问题的根源,为进一步解决问题提供支撑。第二部分通过梳理刑法第13条“但书”与刑法分则的关系的争议,对现存适用“但书”合理性的争议:“肯定说”和“否定说”进行探讨,肯定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价值。并对肯定“但书”出罪前提下的两种适用路径——形式构成要件说和排斥构成要件说进行介绍,结合司法实务中128份引用但书的生效判决书,分析但书在刑法个案中的定位问题,剖析形式构成要件说的合理之处和排斥构成要件说的欠缺点,进而肯定刑法第13条“但书”作为消极构成要件要素的价值和合理性,确定刑法第13条“但书”于个案中的定位。第三部分对一部分争议进行分析和评述,进而对扒窃数额限定、“公共场所”、“随身携带”以及其他相关限制条件进行探索,厘清扒窃的基本概念。结合540份有效判决书中财物位置与被害人的关系,对以上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和界定,统一对扒窃相关要素理论的认识,为司法实践处理扒窃案件提供指导,减轻司法主观擅断的现象。通过阐述“但书”与扒窃入罪的关系,从符合刑法歉抑性、缩小犯罪圈、平衡情理与法理和追求实质公平四个方面,探讨“但书”条款设置的合理性以及“但书”的立法精神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在“但书”与扒窃犯罪之间搭建起合理适用的桥梁。第四部分通过第三部分的实证研究,通过对个案中第13条“但书”情形的整理,分析出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进行出罪的不合理理由,以类比的方式概括出扒窃案件中不能适用“但书”的情形,并对“但书”内涵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进行合理限定,最后回归第一部分的实务案例,结合笔者对但书于扒窃中体系定位把握,试图合理解决现实中的审判乱象,并对“但书”规制下的罪量要素内容提出建议,以便在对扒窃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中准确把握第13条“但书”的出罪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