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ary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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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论题是保险代位权应当在部分人身保险中适用。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保险代位权的制度功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原点是损害填补原则,它的制度功能也就围绕着损害填补原则展开。损害填补原则要求保险金弥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防止超额补偿产生。因此保险代位权的制度功能也就定位为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防止被保险人双重得利,实现保险人、被保险人、加害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第二部分,部分人身保险具有补偿性特征。在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人身权损害。这一损害有明确的数额计算标准。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后,就能估算出被保险人在物质性人身权损害范围内是否已经获得实际弥补。按照演绎推理的方法,保险代位权适用的理论基础是损害填补原则,部分人身保险具有补偿性特征,应当适用损害填补原则,因此,保险代位权在部分人身保险中适用的结论符合逻辑。第三部分,我国保险法排除人身保险中适用保险代位权的原因。保险法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导致了保险代位权不能正确适用于部分人身保险中。第四部分,国外立法例进行考证。德国按照补偿性保险与给付性保险的分类标准对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部分人身保险进行了重新归类,将这部分人身保险界定为补偿性人身保险,保险代位权也就名正言顺地适用于这些人身保险。美国也开始采纳德国保险险种划分标准,肯定保险代位权在部分人身保险中的适用。第五部分,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权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我国保险法应将保险险种重新分为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两类,并且明确规定保险代位权适用于补偿性人身保险中。同时保险法应将保险代位权作为一般性规定列于总则中,增设有关保险代位权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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