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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东南乡村经济变迁指乡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其变迁根源于土地制度的变革,宋代土地私有制确立,土地经营制上租佃制取代自耕制,由于地权关系的深刻变化,租佃制度成为乡村农业经营的主导方式,租佃制度是有效率的土地经营制度,推动了乡村商品经济的迅速成长,出现了农产品商品化及商品性生产的潮流。粮食商品化,成为大宗农业商品,茶叶、果木、养殖、蚕桑副业等商品性生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随着乡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诸多新的社会矛盾,表现为贫富分化、对立加剧,赋役口趋不均,社会流动增强,道德失范突出等状况,贫富分化和对立是其集中表现,乡村财富流溢的同时面临秩序重建的问题。对此,国家和社会力量从不同层面进行了调整和治理,国家层面的调整治理的措施主要有“限田”和“赋税”改革措施;地方基层官员则通过劝农活动,对农业生产和租佃关系进行协调;但其治理措施总体上败多成少。社会力量起而弥补国家治理的不足,“富民”地主阶层参与乡村治理,主要是在国家救荒中充当主角,起到了相当的协调作用;宋代民间更发展出“义田”、“义役、“社仓”等血缘性、地缘性经济合作互助组织,这些经济组织的产权性质,本质上都是小集体公共产权属性,宋代民众希望借重其公共产权关系之上所凝集的社会力量,来解决和对抗私人产权关系带来的弊端和问题,这些民间经济互助组织也发挥了一定的调节作用,使宋代乡村的经济社会秩序一定程度上得以修补,但国家的不当干预及富有阶层存在的阶级局限性,使其秩序重建难以逃脱“良法美意,岁久生弊”的历史命运,宋代乡村社会在富裕和不安定的两极摇摆中逐渐落幕。值得注意的是宋代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和秩序重建,都足在国家引导和管理的前提下进行的,还难以达到“自治”的程度。国家的管理和引导的得当与否是社会力量参与秩序重建,发挥有效作用的关键,对富裕阶层参与救荒,往往要国家强制力的干预才能实现,而对民间自发形成的经济互助组织,则国家反而要尊重其自主性,保障其小集体产权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才能使其发挥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