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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行业是指发现和移动位于地表或地下的石油天然气等递耗性矿产资源的行业,该行业具有高风险、长跨度、资金密集、会计业务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其上游活动,即勘探、开发、开采直到矿区废弃的活动。鉴于采掘行业的上述特点,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石油天然气等采掘行业会计准则或相关指南。本文对制定我国采掘行业上游活动会计准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围绕制定采掘行业上游活动会计准则有关的矿产资源资产确认、计量和会计信息披露的特殊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本文提出制定我国采掘行业上游活动会计准则应注重遵循的八个原则;而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应仅适用于采掘行业的矿区权益的取得和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开采和废弃活动;相关术语的界定应当延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的一些方法:该准则的主要内容应限于采掘行业特有经济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对不属于采掘行业特有经济业务的内容,则应按照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本文提出采掘行业上游活动的高风险性集中体现在勘探阶段,因此,矿产资源资产的计量方法,在勘探阶段更适合于成果法的要义,在其他阶段更适合于完全成本法的要义。提出:开采权益的取得成本-地质勘查成本+开发成本=矿山地租。而造成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成本与矿产资源资产价值之间的严重背离的根本原因是:矿产资源开采权益的取得成本(扣除勘探成本)加开发成本后与矿山地租的差异,并不是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本质缺陷。矿产资源资产的计量应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本文提出应将核定的探(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资本化,以缩小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成本与矿产资源资产价值间的严重背离,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本文提出我国采掘行业上游活动会计准则的会计报告模式应采用“历史成本+储量数量”模式。并且以储量为基础的信息披露除了能揭示储量变动信息外,还应能揭示出回采率、采收率等信息。本文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为基础,依据我国会计国际协调的原则,借鉴了美国油气会计准则、《采掘行业问题报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等准则,构建了采掘行业上游活动会计准则的建议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