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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将信息技术融合到生活中已成为当前我国发展的主要目标,但我国在教育方面做的还不足够,尤其我国中小学教师在信息技术教学应用能力方面还没有达到合格要求,制定教师信息技术教学应用能力标准可以给教师在信息技能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美国信息技术发展较快,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大,在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教学应用能力标准上的研制年限较长,内容也较为丰富,有着独有的优势,所以分析中美两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教学应用能力标准对我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教学应用能力标准的制定有着很好的参考和借鉴价值。本文选用美国《教师信息能力认证标准》(AECT,2012)与我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试行>》进行对比主要是两个标准年限相近而且都由权威机构制定。本文采用分析比较的研究方法,分别从两标准的研制机构、研制人员、适用对象、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归纳出两标准的本质差异,其中在适用对象上,美国针对的是职前教师,我国针对的是在职教师;在颁布机构和实施强度上,美国由权威机构研制但实施过程不具有强制性,我国是教育部颁布并强制性实施;在内容上,我们可以从美国标准里得到以下启示:第一,注重创造;第二,注重教师反思;第三,注重学生多样性;第四,注重教师的领导作用;第五,注重教师合作;第六,注重职业道德规范。分析中、美两国在教师信息技术教学应用能力标准上的不同,并从中学习美国的优势,为我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教学应用能力标准的继续完善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