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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作为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在促进保证制度发展、维护保证人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学界对设立保证期间存在争议,199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还是对保证期间作了明确的规定。然而,《担保法》一出台,即引发了对保证期间的定义、性质等争议,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更是加剧了争论的激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用大量的条文规定保证期间以明确其适用,但是法条的前后矛盾、概念的模糊不清,都影响了保证期间作用的发挥。本文选取保证期间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分析与保证期间相关的规定,解决保证期间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简要分析现行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我国学术界对保证期间研究的现状,引出对保证期间的讨论。第一部分,保证期间的理论问题。此部分由两小节构成,第一节主要是对各国立法例的进行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讨论设立保证期间的必要性。第二节主要阐述保证期间的定义与性质,重点分析“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的性质,并将其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概念相区别,最终得出结论“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其性质都是约定期间,是保证合同所附的终期。”第二部分,保证期间的具体问题。此部分也由两小节构成,第一节论述保证期间的计算问题。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保证期间的起算问题,主要讨论特殊情况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另一方面是保证期间长度如何确定的问题,围绕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的关系进行讨论,明确在几种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间的效力的认定。第二节论述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论述保证期间与主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其次论述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认定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可以共存,并分析不同保证形式下两者的衔接。同时重点分析《担保法》第25条中“保证期间中断”的问题,通过分析得出此“中断”并非诉讼法意义上的中断,而是在保证期间中引入中断的立法技术。第三分析主合同诉讼时效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结语,对文章正文部分所得出的结论进行总结和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