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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是新时期下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的创新手段,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以环境行政主导部门为主导,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结合起来,对企业进行定期评级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督促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主体方面,目前环保部部门对该项工作具有绝对主导权会导致其负荷过重,缺乏监督,然而在第三方评价机构尚不够成熟和健全的情况下,适当的发挥环保非政府组织和企业法律监督员的作用是较为可行的;企业环境信用被评价主体除了明文规定的,应当考虑将自愿申请的企业纳入评价的范围,此外,被评价主体应根据不同时期环境治理的重点进行调整。对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内容来说,最关键的是评价方法易于让人理解和接受,评价指标应当更加科学化和细化,规范权力运行,缩小行政裁量权。此外,应当注重评价结果的动态管理,对信用恶化的企业及时降级,对信用修复的企业及时升级,以监督企业随时保持警醒状态。在对评价制度程序的讨论上,应当重点讨论每一阶段的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该行为可能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影响以及救济的途径,主要就是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高度参与、通过技术手段减少信息的失真、确保事前要充分告知以及事后异议有效。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效力,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较窄,且缺乏对于失信环保行为的惩戒和制裁。因此应当促进多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联动,共享评价成果,更多的实现其在保险业、证券业的广泛运用,而非仅仅局限在绿色信贷领域的运用,此外,还应当提高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相关的法律的层级,强化法律责任,让该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不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