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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出于针对不法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弱势消费者的损失予以弥补和赔偿的立法目的制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基于法律与生俱来的滞后性特征,《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制定和运用不可能一蹴而就、至善至美,我国在具体司法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制度时,仍然存在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不足与缺陷。故而,站在扬弃的法律思辨角度,我们在肯定其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该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该制度进行更为系统和深刻的反思,以促使其逐步完善,从而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效用。基于上述目的,笔者将通过本文系统的对《消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且在剖析该制度法学理论的基础上,与域外先进法律比较并吸收其有益规定,从中找出我国《消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和问题,并在分析和归纳这些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制度的完善思路和具体的完善措施。本文内容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引言,分别介绍了文章的选题意义、研究方法、研究现状和论文结构。第二部分就惩罚性赔偿的一般原理进行了阐述,具体而言,包括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功能和价值。其中因为存在的争议较多所以重点论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和价值。第三部分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地区)中的英国、美国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通过这些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学习,可以为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借鉴。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演变,从中,归纳出目前我国《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及如何完善,虽然《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修改对比之前的制度已经有了不小的进步,尤其是提高了赔偿金、增加了最低赔偿限额以及与《侵权责任法》结合,规定了产品缺陷责任时消费者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这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于又加了“三重砝码”。但是对于《消法》中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条件的模糊之处仍然没有明确,针对这些不足之处笔者以自己浅薄的知识提出了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结尾之处是结论,乃是总结文首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