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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在内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有望成为海洋生物的最后一片“净土”,开发潜力和养护压力巨大。由于人类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深海遗传资源的认识较晚,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全球性的统一立法。但是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引发的法律问题已经十分突出,亟待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进一步完善。本文以梳理相关法律概况为起点,落脚于中国利益和中国应对,中间从生态养护、资源利用和协调机制三个视角深入研究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核心法律问题。具体来讲,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概况,旨在充分了解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基本情况、面临的实际问题以及现有的法律制度。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具有多方面的利用价值,但面临的环境威胁也十分严峻。有关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的现有法律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并且反映出现代海洋法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今后的国际立法和实践应当注意生态养护和资源利用的平衡,并在尊重既有组织和充分执行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考虑创建新的法律机制。第二章关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问题。海洋法和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首先为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提供了宏观指导,特别是生态系统方法和风险预防原则等。同时,划区管理工具,特别是多功能的海洋保护区已经运用于国家管辖外海域,应当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此外,环境影响评估也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生物资源养护手段,应当推广适用至国家管辖外海域。第三章主要分析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法律属性上,位于国家管辖外海域的遗传资源是否能够归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还存在争议。同时,国际社会也已将开始了惠益分享问题的探讨。此外,生物勘探行为和科学研究不同,是以商业开发为目的的信息收集过程,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利用将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惠益分享起到积极作用。第四章解决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协调机制问题。一方面区域性海洋机制在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目前,众多区域海洋项目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已经将管辖范围扩展到国家管辖外海域。另一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第三个执行协定正在筹备中,致力于综合解决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相关问题。两个层面的协调机制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第五章落脚于中国视角和中国利益,旨在为中国应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提出思考和建议。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对于中国来说有着的重要意义。中国积极参与有关该问题的国际讨论和国际立法进程。今后,中国应在充分考察相关法律问题的基础上,从自身利益维护出发,进一步促进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