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下商标权与公共健康法律冲突问题研究——以《烟草平装法》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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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乌克兰一纸诉状将澳大利亚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声称澳方2011年以维护本国公共健康为由通过的《烟草平装法》违反了WTO相关规则,之后洪都拉斯、多米尼加、古巴和印度尼西亚四国也相继就该问题提请WTO争端解决。在申诉方的所有请求中,其中有一项是主张平装措施违反TRIPS协议,有损于商标所有者的使用权。至此,继公共健康与专利权冲突的讨论之后,公共健康与商标权的冲突藉此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以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引起的WTO争端案件为切入口,旨在探讨为实现维护公共健康的目标而限制商标使用是否违反TRIPS协议或《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该案争议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一是明确限制包括烟草制品在内的关乎人类生命健康的产品的商标使用问题,二是为我国管理上述商品提供借鉴以及国际法律依据。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商标权与公共健康问题的缘起,由于经济贸易的全球化,澳大利亚颁布的《烟草平装法》不仅在国内引起极大的争议,在国际上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几大烟草公司诉至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案件已经了结,但国际上的投资争端案件和贸易争端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学者就公共健康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第二部分从健康权和商标权各自价值的角度论证了以公共健康政策限制商标使用的合理性,健康权属于人类享有的基本人权,商标权仅仅是有关经济利益的私人权利,况且商标保护本身就含有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只是由于近年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扩大,才导致与之相对应的公共利益受损;第三部分分析了烟草平装措施在《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下的合规性,商标权是一种消极权利,国际条约的文本中并没有承认所谓“商标使用权”的存在,当政府须维护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超过商标所有者的私人利益时,政府有权限制商标使用;第四部分作者尝试从三个方面构建公共健康限制商标使用的体系,从WTO内部看,要充分利用TRIPS协议的灵活性,增加WTO成员的政策空间;从WTO外部看,应处理好与其他如FCTC等国际公约的关系,在解释WTO规则时提升对人权条款的敏感性;另外遏制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扩大化趋势;第五部分主要是以上内容对中国的启示,中国目前的烟草控制状况不佳,烟草控制工作还需加强,可以从改变烟草包装的警示效果开始,但不必完全照搬《烟草平装法》。  本文的结论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中不存在商标使用权,以维护公共健康为目的限制商标使用具有TRIPS合规性。这一结论可能对其他想要引入《烟草平装法》的国家,以及除烟草外其他关乎人类生命健康的商品的规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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