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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统计显示,在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有近三分之二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社会上普遍流传着一种说法:现在个人所得税已沦为“工薪所得税”。与此伴随的是社会贫富差距逐步扩大,基尼系数也超过了国际警戒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失灵。由于工薪所得免征额在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将主要围绕工薪所得免征额展开论述。 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进行了辨析,在厘清概念的基础上阐述我国工薪所得免征额的历史变化以及工薪所得免征额的价值定位;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现行免征额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比如免征额在适用对象、适用地区上一刀切,免征额具体内容模糊不清,免征额的变动缺乏弹性机制等;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关于免征额的国外理论并进行合理性分析,介绍了美英法日四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运用比较法的方法提炼出四国在设置免征额时所共同考虑的因素;本文在第四部分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我国工薪所得免征额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