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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环境问题是伴随着工业化与现代化进程产生的,由于早期公司立法上强烈的个人本位主义使人们在对公司的认识上一直停留在把公司看成仅仅是股东共同出资共同受益的组织体,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就成了公司的惟一目的。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企业的力量不断壮大,以及工业发展对社会负面影响的日益暴露,社会对企业的关注上升到新的高度。美国是研究公司社会责任最早的国家,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概念最早是谢尔顿(Oliver Sheldon)于1924年提出的,人们开始探讨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外,还要承担带有一定公共性的社会责任。 20世纪30年代以来,由于环境公害频繁发生,环境保护运动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社会开始更多地关注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共同采取一些行动来解决这些问题。 联合国于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的同时,也要承担维护自然的责任和义务。 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明确给出可持续发展的定义。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发表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21世纪议程》。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了“全球协议”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该协议号召公司遵守的社会责任中就包含了环境保护的要求。2001年12月12日社会责任国际发表了SA8000标准第一个修订版,在该标准中涉及到了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公司环境责任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也开始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纳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