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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以后,行政确认因其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及独特性质,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行政确认具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但是,从我国行政确认制度现状来看,司法救济的缺失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缺乏最后一道保护屏障。行政确认行为是否应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在学界仍然存在相当的争议。本文试图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进行具体分析,对我国行政确认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探讨。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学界对行政确认的界定以及行政确认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作用。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行政确认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对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采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进行具体的分析,提出将行政确认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其发展的最终趋势这一观点。在文章的第四、第五部分,笔者首先对行政确认行为司法审查的原则进行阐述,进而对行政确认司法审查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分析,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对行政确认的司法审查做出了限定,以保证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均衡。通过以上的分析探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设想,以期达到完善行政确认司法审查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