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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公司派生诉讼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造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并将二者有机连接起来,使派生诉讼的理论基础为制度构造提供宏观指导,而制度构造又证明了理论基础对派生诉讼的准确定位。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是说明本文写作的前提,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选题理由和文献综述,首先提出了公司派生诉讼在理论上的困惑及制度上的尴尬:一个与公司基本人格理论相违背的制度如何证明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基于其自身代位性及代表性带来的相关主体利益不一致而导致的诉讼代理成本问题依靠怎样的制度构造才能得到妥善解决。在对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之后,本文找到了写作的意义和方向。第二部分是写作内容和思路。第三部分是研究方法。最后对于本文中的公司派生诉讼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说明了本文讨论适用的公司范围。第二章从公司人格理论演变的角度讨论了派生诉讼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三部分的内容。首先研究了公司人格理论演变及其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影响;其次用公司人格理论为派生诉讼寻找理论支持;最后研究了公司法中两种与派生诉讼对立的制度。传统公司人格理论为实在说与拟制说,其关于公司与公司机关的关系分别引申为“一体说”与“代表说”。在对现代公司中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现象进行考察后,发现传统的公司人格理论已经没有了存在基础。而发展了的公司人格拟制论在坚持公司人格是法律技术对社会现实存在肯定的基础上赋予的同时,更为关注公司内部的新型法律关系,注意到公司独立人格的背后是具有激烈利益冲突的自然人个体。为处理公司内部关系,现代公司治理的复杂结构成为必然,派生诉讼就是其中的重要机制之一。派生诉讼的起源反映了其与公司独立人格理论的矛盾与妥协。而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商业判断规则是引发和加剧公司中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基本因素,反过来又成为保障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主要机制。在资本多数决和商事判断规则的运用已经突破合理限度、公司中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畸形发展时,派生诉讼是回复公司独立人格的补救机制。第三章从两个方面为派生诉讼划定了存在的合理界限。首先通过对公司治理中承担消除代理成本职责的诸多机制进行比较后发现,各种机制均有其优势与不足,派生诉讼也有着其他机制所不能代替的保障作用,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派生诉讼是减少公司代理成本、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制度;同时,它又并非公司治理中常用的机制,而是处于补充性的地位。然后对赔偿与阻遏这两个派生诉讼的主要功能进行比较研究,说明各自的问题点并作出回应,进而讨论二者的功能定位:基于派生诉讼的公司治理职能,阻遏应是派生诉讼的主要功能,赔偿则是重要的辅助性功能,在判断案件价值时阻遏标准应受到赔偿标准的限制。第四章研究了派生诉讼的几种基本的限制制度。首先通过持股、同期所有、继续持有、善意、持股数额或比例、提供担保等几个方面来说明对原告的资格限定要求;其次讨论了被告和被诉事项的范围;最后对于前置程序进行了充分深入的探讨。在第三部分,首先说明诉讼前的请求对于原告来说是必须逾越的障碍;其次分别介绍了美国特拉华州的“请求免除——请求拒绝”程序和美国法学会的“普遍请求”程序,并予以评述;接着对决定诉讼进行的权力的赋予进行了深入探讨,重点讨论了董事及其任命的特别委员会、法院以及其他独立机构三种机制,并得出结论,认为将特别委员会或者独立机构的建议和法院的实质司法审查相结合,通过判断诉讼对公司的价值来决定诉讼能否继续;最后对建立适当的司法审查标准提出基本的设想。第五章致力于建立充分的资金激励和便利诉讼的机制。在第一部分,分别讨论了各国司法界和理论界解决诉讼激励的重要途径,其中既有对原告股东的资金激励,也有对原告律师的激励。对于公司对原告的费用补偿、根据案件胜败回报股东、特定情形下的直接受偿权、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有条件付费规则、或然性报酬规则的利弊得失均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对或然性报酬规则引发的滥诉和无价值的和解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对策。在第二部分,对涉及举证问题的前置请求阶段和审判阶段均从举证责任归属、举证程度要求以及获取证据途径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第六章既是对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再造,也是本文的结论,是在前文的理论基础指引下的制度讨论的结果归纳。本文首先总结了我国立法规定的简陋,接着从我国派生诉讼案件提起的数量、规模、特点、实践效果以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归纳,说明制度再造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构筑一个具有实用性的、针对性的解决派生诉讼基本问题的模型。模型建立的意义在于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模型建立的前提是对派生诉讼的理论基础、制度角色和价值功能的准确定位,模型的内容主要包括: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适当的前置程序、有效的诉讼激励、便利的举证和取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