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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投资,始终是影响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主题。近几十年来,全球贸易与投资流量呈现持续增长的势头。作为国际投资增长的一个回应,国际社会进行了长时间的建立国际直接投资规范的探索和努力,并最终由世界贸易组织于1993年3月底正式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toInvestment Measures Agreement,简称TRIMs协议)。本文在吸收国内外投资法律专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世界各国外资准入审批制度规定及我国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现状,分析了我国保留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的必要性及TRIMs协议内容与我国地方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的差异,从而对我国外资审批法律制度与TRIMs协议适应问题提出。 本文第一部分是对TRIMs协议的概述。对TRIMs协议产生背景的回顾,使人们了解TRIMs协议是各方力量在国际投资法律领域妥协的产物,所以它的条文很简短,留下的解释余地却很大。TRIMs协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录中所列的重要文件,其效力是为任何一次世界性投资立法努力都无法比拟的。TRIMs协议将“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透明度”等运用于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原则引入国际投资法律领域,丰富了国际投资法的内容,使传统国际投资法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本文第二部分是TRIMs协议与WTO成员国立法对我国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的影响。为了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广大发展中国家仍将需要通过鼓励、限制以及禁止等措施,有选择地利用外资, 并引导外资的投向。外资准入审批制就是发展中国家对外资进入所采取的法律限制之一。它是指资本输入国依其法律规定对流入本国的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的制度。TRIMs协议本身虽未对成员国外资准入审批制度做出具体规定,但WTO体制内广泛采用的国民 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透明度等一些重要法律原则被准入了投资领域,这 些原则对于WTO成员国制订、调整本国外资准入审批制度己经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立法建议。我国即将加入WTO,因 此TRIMS协议也即将直接对我国适用。我国现行外资准入审批制度与TRIMS协 议有不一致的地方。为使我国外资审批制度与TRIMS协议适应,本文建议要从审 批内容和程序方面入手,按照TRIMS协议及WTO其他法律文件要求,调整我国 外资准入审批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