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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在线购买数字作品的增多,“私人数据库”的容量越来越多,数字作品再销售的需求不断增多,再销售服务平台的技术服务也日渐高端。消费者合法获得的数字作品能否再销售有关首次销售原则于数字作品能否适用之问题。 本文首先借助近两年美国法院与欧盟法院两个案件判决的解读,分析两地法院在该问题上的立场。其次通过追溯首次销售原则之初衷及其适用规则、分析其在网络环境下适用之事实层面与法律层面的障碍。再次,在阐明首次销售原则于网络环境下之多元功能及适用之必要性基础上,认为网络环境下首次销售原则应当适用,同时结合数字网络情境的特性,认为应当调整适用的机制。最后,在借鉴美国立法尝试过程中法律技术的基础上,依利益平衡之理念,建议在数字情境下,通过赋予著作权人再销售权利金以调整首次销售原则之适用,进而平衡著作权人与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