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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海峡两岸的强制执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细致的比较分析,并对相关的理论观点及实践操作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意见。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海峡两岸的强制执行制度从根本上看是一致的,都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又有中华法系的特色。但是,在具体的程序制度和操作方法上,海峡两岸的强制执行制度又有一些不同与差异。第一章分析了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重点阐释了海峡两岸学术界对民事强制执行的性质、种类、强制执行请求权与强制执行权的区别、执行契约的概念与性质、强制执行竞合的概念与解决办法等问题的不同看法与意见,从全局的视角对海峡两岸的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状况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章分析了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概念,从立法的角度对海峡两岸的强制执行制度进行比较分析,重点比较了海峡两岸强制执行立法在体例、基本原则、效力规范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处理等方面的不同,并分析了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大陆正在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是完全必要且符合规律的。第三章对海峡两岸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分析。第一,海峡两岸执行机构的设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就是均设在法院,不同之点体现为内部机构及人员构成不同。这与海峡两岸对强制执行的理论研究结果不同存在很大关系。第二,海峡两岸对于执行当事人的称谓及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规范存在明显不同。第三,海峡两岸关于强制执行管辖的规定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大陆的相关规定较台湾地区的规定更为详尽。第四,海峡两岸关于执行根据的种类、效力、对执行根据的审查程序等均有不同的规定。第五,在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原因、启动方式、执行前的准备以及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查明等问题上,海峡两岸的规范存在明显不同。此外,本章还比较分析了海峡两岸立法及实践中有关执行阻却、执行终结、恢复执行、执行承担等问题的不同规定及不同操作方法。第四章对海峡两岸的强制执行措施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比较分析,重点比较了执行措施的类型及立法例,分析了强制执行措施的特征及在法律上的分类,提出了作者对两岸有关执行措施立法例的看法。第五章比较了海峡两岸对金钱给付执行的不同措施与程序,大陆对金钱给付的执行措施共有九类,台湾地区有关金钱给付的执行措施分为六类,两种立法例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对而言台湾地区的规定更为清晰和可操作。第六章对海峡两岸有关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进行了比较分析,两岸对于此两种执行的规范存在较大的区别,相对而言,台湾地区的规定更为详尽和可操作,大陆在进行强制执行立法时应当将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引入法典之中。第七章分析了海峡两岸有关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执行,台湾地区将大陆所谓的保全执行分别称为假扣押执行和假处分执行,将先予执行称为假执行,并对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第八章对海峡两岸强制执行的救济与监督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大陆关于执行救济的规定相对简单,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而台湾地区关于执行救济的规定比较详细,尤其是将执行救济制度分为程序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两种,有利于维护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执行监督,台湾法律基本没有规定,这也是其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之一。第九章对海峡两岸有关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相对而言,台湾地区的规范较为简单,而大陆法律的规定更为详尽,对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更有利。第十章对海峡两岸有关执行终结的规范进行了比较分析,大陆法律规定的执行终结的事由包括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等,同时大陆法律对于执行终结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台湾地区在此方面的规范更为简单。第十一章对海峡两岸有关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进行了比较分析。大陆法律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作出了层次清晰的规定,台湾地区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上与大陆的做法大致相同。在文章的结语部分,笔者对于海峡两岸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存在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