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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时期,经济高速发展,人类的财富急剧增长,人们的财产性利益表现各异,财产型犯罪的方式也变得多样化、智能化。在众多财产型犯罪中,诈骗罪和盗窃罪这两种财产型犯罪,也正随着他们的犯罪方法、犯罪手段的不断增多而变得复杂。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很相近,使得现实情况越来越复杂,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界定变得更难,并且在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司法机关办案时,认识和理解相异的现象。所以加强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研究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依据刑法理论,结合案例,主要对诈骗罪的概念、诈骗罪的行为构成以及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希望本文能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准确把握与认定。本文主要分成五个部分来写: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刘某某以电子干扰器骗取财物一案”的基本案情进行介绍,并说明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法院的判决结果。第二部分是该案的焦点。本案焦点在于:犯罪行为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行为究竟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应当如何量刑?第三部分是各方对该案例的各自争议及其分歧意见。前半部分是对本案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争议以及他们各自的理由是;后半部分是对法院的量刑的争议及理由。第四部分是本文的一个重点问题,该部分探讨了诈骗罪的基本理论,深入分析了诈骗罪的特征、盗窃罪的特征、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以及本案为何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特征包括:1.存在欺骗行为;2.致使受害人认识错误;3.受害人对财产实施了处分是基于他的错误的认识;4.行为人得到了财物或者获取了财产性利益;5.在诈骗罪行为的结构上,内部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因果联系相互斜街,非常紧密。通过深入分析这几点的,阐述了诈骗罪的特征。盗窃罪的特征包括:1.占有他人的财产。盗窃罪的本质究其源本就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所占有,这是在客体上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2.秘密窃取行为。在主观上,秘密窃取是行为人自认为具有秘密性的行为;在范围上,这种行为是秘密性是针对于财物所有人或相关权利人而言;这种秘密窃取行为是贯穿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本文针对以上两点论述了盗窃罪的特征。从本质上,以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不同点着手深入,本文将从:1.欺骗行为与秘密窃取行为;2.财产处分问题;3.财物的所有权转移;以上几点展开论述。欺骗行为是诈骗罪的手段,而秘密窃取行为则是盗窃罪的手段,从这点出发可以从本质上区分盗窃与诈骗;财产的处分问题也是一个区分点,因为盗窃罪不存在受害人对财产的处分,而诈骗罪则是受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做出的财产处分;再者,在犯罪过程中,财物的所有权转移是否有受害人意志的参与也是他们二者的一个区分点。最后本文阐述了本案行为人为何构成诈骗罪而没有构成盗窃罪的理由。第五部分是结论及启示,根据上面的理论分析,本文得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构成诈骗罪,并通过行为人的犯罪数量、情节、数额等因素对行为人作出量刑。在最后,本人总结要在实践中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应该从:1.区分主行为与次要行为;2.受害人是否处分财产;3.是否有受害人的意志参与,这几点对二者作出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