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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设立了绑架罪,但是由于立法的疏漏,有关该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等问题在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该罪与近似犯罪也容易发生混淆。新刑法颁行至今,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界,对绑架罪立法规定予以完善的呼声都越来越高。本文对上述若干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分析了绑架罪的某些构成要件。作者认为:向第三人勒索不属于勒索型绑架罪的必备要件;绑架不必须使用强制手段;绑架不必须发生空间位移;人质型绑架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不法目的;对绑架罪加重要件的认定应从严把握。第二章论述了绑架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近似犯罪的区别。第三章对绑架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作者认为:绑架罪的犯罪主体应扩大;罪状表述应修正、罪名应分立;绑架罪的刑罚设置应合理调整;绑架罪应明确设立减轻要件,以分化犯罪分子,保护人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