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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社会结构正逐步迈向多元化,与此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案件定罪量刑的失衡。面对这种不均衡现象,从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的角度上看,社会因素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原被告的身份地位差距、民意等皆被认为会对定罪量刑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而这种影响主要是藉由法官的司法前见及自由裁量权渗入到审判中。 理论界普遍认为,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关系因素、司法管理体制因素以及民意因素是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主要社会因素。法官对案件的定夺极有可能因这些社会因素的介入而有所变化。为此,本文从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出发,通过大样本的案例统计分析以及个案比较的方式,就关键性社会因素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作用区间以及作用深度作进一步的检验。 实证研究发现,部分社会因素的存在的确会在某种程度上对定罪量刑结果产生影响,那么,又该如何更有针对性的就这些可能影响因素进行弱化和规制?对此,本文在实证分析结果的基础上,重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为淡化法官对社会异质性信息的感知,一方面,可借由程序性条文将包含案件社会信息的介绍或证词排除在法庭外,另一方面,亦可通过引入限定型无因回避制度将存在有偏私可能性的法官进行隔离。 第二,面对关系因素对法官的滋扰,加大对行贿罪的惩处力度显然有助于从根源上遏制受贿歪风,与此同时,规定法官回避本籍地进行审判则能够帮助法官挣脱人情关系束缚,做到公正廉洁断案。 第三,为避免地方势力与行政权力继续对司法权造成掣肘,应及时对司法管理体制进行调整。一来,由国家对各地法院进行统一调控,以保证法院的独立性;二来,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尽可能减少法院内部的行政职务将有利于实现法院的去行政化目标。 第四,针对能够就定罪量刑起到合理监督作用的理性社会因素,可尝试通过正当途径将其引入到司法裁判之中,就目前而言,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专家意见的采纳过程均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总而言之,面对当下定罪量刑并不十分均衡的司法现状,坦然承认社会因素所带来的影响,明确症结之所在,从根源上探寻弱化与规制路径才是最根本的问题解决之策,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