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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公司作为一个营利性、社团性与法人性的重要商事主体,资本是其从事经营行为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若一个公司无资本支撑的话,其很快就会无法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立足。正是因为资本具有如此重要意义,资本制度才会在公司法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在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建立其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利益保护关系,均衡双方合理利益是世界各国在立法上构建或宽或严的公司资本制度所要密切关注的一个重大因素。综观世界列国资本制度的历史沿革,不难看出,较为保守的资本制度往往会作为大部分国家的首要选择。然而,资本所谓的担保功能在实践中并未能充分起到债权人保护伞的作用,在实际的商业实践结果中其对债权人保护效果并不显著,流于形式。日益显示僵化的严格资本制度抑制了投资者进行投资的热情,限制了公司自由经营的空间。考察各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变迁,从严格逐渐转向宽松、灵活与缓和是改革的大趋势。但同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为了顺应世界资本制度的改革浪潮与及时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注册资本登记的部署,2013年《公司法》仅仅针对公司资本制度与登记制度作了修订。主要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取缔了分期缴纳制,股东不再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的限制,除了特定行业另有规定外。此次资本制度改革对广大投资者而言是个利好的消息,对企业而言其设立与融资成本有所降低了,活跃与刺激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然而,新法新立,法久弊生,当前我国与资本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措施尚不健全,公司债权人利益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与挑战。在司法裁判中,上海普陀法院对首例公司股份认缴出资案件判决引发了人们对资本认缴制下如何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思考,也揭露了资本认缴制对债权人的不利影响。鉴于此,本文旨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这个大背景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进行探讨,综合考量债权人风险,通过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之完善构建、股东出资义务之规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实践运用三个方面来构建其制度体系,以期能对我国资本制度的完善与债权人保护路径之创新有所裨益。本文主要由引言与正文组成,正文中对诸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分为以下五大部分:第一部分,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综合考量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风险,分析认缴制对债权人的不利影响,以上海首例认缴出资案为切入点,剖析案例中的相关问题与法院的主要裁判观点及理由,为下文中对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路径的思考、设计与完善作下铺垫。第二部分,在已有的配套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与司法实践重新对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保护路径进行思考。主要从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公司股东出资责任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空间三个方面来展开阐述,剖析其缺陷与不足所在。第三部分,拟对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构建,借鉴域外立法体例,主要从完善公司财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与建立健全信用预警机制来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第四部分,拟具化构建规制股东的出资义务思路,以规制不实缴出资情形下的催收责任、恶意规避出资责任情形下的行为、股东承担未届履行期的出资责任规制,结合上海首例认缴制案例进行剖析。第五部分针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资本制度改革下如何实践适用的问题展开,重新对“资本显著不足”的标准进行认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