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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题于社会保险语境下的代位追偿制度研究,源于《社会保险法》中对工伤保险制度代位追偿机制的规定,首先从代位追偿制度的产生谈起,阐述了代为追偿制度的法理依据和规定(见第一章),其次论述了社会保险法导入代位追偿机制的意义(见第二章),笔者给出了社会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的解释,因而其应当适用代位追偿制度,紧接着具体分析了工伤保险制度中导入代位追偿机制的情形(见第三章),以工伤保险制度为例,工伤事故往往涉及民事侵权,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本单位造成的工伤事故和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本文主要提及代为追偿机制在此两种情形下适用的一些问题,并以农民工工伤待遇的追偿为切入,论述了代位追偿机制架构的意义。从代位追偿的角度,反向对待第三人侵权时出现的责任竞合选择难题,指出工伤保险待遇的维护才是代位追偿机制的意义。工伤制度的补差功能,并不仅仅是一种补充辅佐,而应当成为一张有力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安全网。社会保险法中出现代位追偿机制,尊重了社会保险法益,体现了立法上的进步,甚至是对商业保险法上禁止人身险适用代位追偿原则的突破,但略感遗憾的是代位追偿制度尚未在社会保险法下普遍适用,而是散见于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中,笔者认为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下的普遍适用并不唐突,反而能够有效地保护社保行政、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在社会保险法下的法益,解决实践中许多的困境问题。使代位追偿原则成为社会保险法下的一项普遍原则,能够有效避免社会保险法立法精神和法理上的混乱和困惑。最后一章,肯定了代位追偿制度在社会保险法下的制度价值,认为全面架构代为追偿制度,能够解决目前社会保险上的许多困境,通过赋予保险行政追偿权,能够反向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起到促进作用。代位追偿制度在社会保险法制度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扩大代为追偿权主体范围,设立专司代位追偿职责的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