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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在计算机创新领域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随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不断深化,产生了许多新兴区块链金融工具与金融产业,形成了以比特币为核心不断向外扩散的态势。区块链金融本质上属于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涉及数字货币、支付、募集、保险、外汇等多个领域,具有去中心化、智慧合约、共识共享、主体多样等特点,尽管区块链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但行为人以违法犯罪为目的,利用区块链技术的行为仍应可以评价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我国现行法规并未对区块链金融不法行为予以规制与惩罚,刑法领域也存在相应空白。现阶段出现的区块链金融犯罪行为,一部分可以通过解释的扩张纳入犯罪圈,但仍有部分领域存在适用疑难问题无法解决,如数字货币的认定,ICO的性质与法益衡量,侵害数据类罪的刑法规制等。本文认为,对于目前态势,应将区块链金融刑法问题分成三类:一是传统金融犯罪借助区块链技术外衣的异化;二是区块链金融产生的新类型犯罪;三是区块链金融风险的刑事监管。区块链金融犯罪行为集中出现在集资类犯罪、逃汇罪、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等领域。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使得这些传统犯罪的外观、组织形式、行为手段等出现了异化,对于犯罪的识别,犯罪危害程度的认定存在难处,特别是与计算机类犯罪存在竞合。本文认为,区块链金融所涉及的四种应用模式分别可涵盖于四类法益,一是金融交易安全,二是金融管理秩序安全,三是我国外汇管制的稳定,四是金融投资人的财产安全。区块链金融的大部分不法行为类型,都是在传统犯罪基础上,利用技术外衣对犯罪手段、效率、危害程度及组织形式等产生的异化,但其实质上仍能为原有罪状所涵摄,对于这类犯罪,现有刑法通过解释适用即可完成对此类行为的评价。新型侵害数据类犯罪则有所不同,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数据已成为了重要的生产资料与社会资源,其财产性质日渐凸显,本文认为理应将数据安全与财产价值纳入到刑法法益中,并通过刑事立法保护数据安全与相对人的数据财产利益。基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充分理解与反思,本文认为,应当审慎对待技术中立,适当扩大犯罪圈,具体而言,刑法应当积极立法,及时弥补行政法规规制不足,打击区块链金融新犯罪行为,同时积极引进建立刑事合规制度,控制区块链金融风险,保护区块链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需要指出,区块链金融的规制应当建立起以刑事法律为基础,刑事合规为辅助,多方配合监管的立体保护体系,以达到事前及时预防、事中有效控制,事后规范处理的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