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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在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被作为法律的基本渊源。但是,成文法具有许多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针对既往历史经验而制定的,很难与当前现实的法律事实达到紧密的链接。而且我国的法律条文普遍比较抽象,容易产生多义性理解,导致不同的适用,对于法律的实施很不利。在此情形下,我国学者多次提出,应该借鉴我国的历史和国外的现实经验,建构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作为成文法的有效补充,以判例制度的典范性、互补性和即时性,弥补因成文法过于原则、抽象所造成的僵死或者滞后,并以此对各项司法活动进行必要的制约。本论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分析了现阶段的相关判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后认为,我国应该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并赋予其法律渊源地位,形成统一的强制性判例指导格局,作为我国现有成文法的有效补充和细化。笔者还认为,在实践中出现许多的问题的原因是因为还有很多人对是否引入判例制度还有疑惑,以及对引入判例制度与我国本土的案例制度的融合问题不能更深的把握。所以笔者将重点放在阐明引入判例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以及制度设计上。第二部分,在现有理论基础上,笔者从三个方面对引入判例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从政治分析上认为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从经济上分析认为引入判例制度能更大地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从文化上分析认为判例制度不仅是符合世界文化的发展规律而且也是符合中华文化传统;最后得出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判例指导制度。第三部分,在解决了是否要引入判例制度的问题后,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吸取各种判例制度的优点和怎样使其本土化。所以在这一部分笔者从判例指导的制作主体、判例指导的制作要点和相关运作制度这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提出了几点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