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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高效发展,社会面貌万象更新,但随之而来的是新类型犯罪的层见叠出。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为典型的有组织且职业化的犯罪形式,给社会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传统的被动侦查方式面临了巨大的挑战,而主动型的卧底侦查正是对有组织犯罪的应然回应。卧底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秘密侦查手段,其隐密性的特征与有组织犯罪的隐密性具有一致性,从而能够行之有效地抑制此类犯罪,是处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有力武器,为卧底侦查的正当性提供了可靠的社会依据。在理论上,结果无价值论契合了卧底侦查的功利性思想,在利益是否受损与受损大小之间应进行适当衡量,以实际结果为标准进行行为的违法性判断,调和了功利价值和公正价值的关系。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即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就卧底侦查而言,在实行过程中,卧底侦查员不可避免的会实施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的行为,甚至为了取得犯罪组织的信任而实施或参与部分犯罪行为,这些都极易损害到无辜公民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卧底侦查员的涉罪行为及刑事责任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应当豁免卧底侦查员涉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可是每种观点都力图从一个完整的角度来探讨卧底侦查人员涉罪行为的出罪问题,虽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亦有值得商榷之处。在域外大多数地区,立法上都严格禁止卧底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但在司法实务中却都豁免了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我们既应该看到卧底侦查员的侦查行为对于侦破案件的重要意义,同时也必须承认其侦查行为在卧底期间存在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处理卧底侦查员刑事责任问题的关键是确定其在不同环境下具体行为的性质,再结合刑法条文、犯罪构成理论等方面综合分析,才能准确判断卧底侦查员侦查行为的“罪”与“非罪”、“可罚”与“不可罚"问题。只有明确卧底侦查员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提高卧底侦查员的积极性,解除其后顾之虞,充分发挥卧底侦查在应对新的犯罪形势下的强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