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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赋予法院不顾债权人会议中个别表决组的反对而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力,堪称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一大突破。强制批准制度的本质是司法权力对重整计划的干预,然这种公权力的介人很可能会导致部分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既然存在上述可能,为什么各国的破产法还要规定强制批准制度呢?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运用此项制度显得非常重要,这正是本文所关注的重点之所在。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重点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和学说,尤其是美国的强制批准制度。在比较借鉴后,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除引子案例和结语外,正文包括四章。第一章: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概述。本章主要对强制批准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分别从“裁判权”、“衡平权”两个角度分析其法律性质,同时剖析强制批准制度设置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本章最后还介绍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相关的立法例。第二章: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原则及条件。本章首先论述了法院运用强制批准制度时所必须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最低限度接受原则、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公平和公正原则、绝对优先原则、可行性原则。进而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的相关规定,探讨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具体运用,并阐释重整计划被批准与否的法律效果。第三章:强制批准权的滥用及其救济。本章考虑到强制批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形,进而影响此项制度设立的宗旨,故剖析权力滥用的三种形式:司法权力的滥用、行政权力的干预及强制批准申请权的滥用。并认为有必要建立异议听证、救济制度以减少滥用风险。第四章:完善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之构想。本章就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提出“是否要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及“如何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与保护”的两个思考并进行分析。文末针对我国强制批准制度中的缺陷,提出完善此项制度的四个可行性建议:“立法应明确规定法院审查重整计划草案的程序”、“法院应确保重整措施具备合法性和可行性”、“保护已通过草案各组中持反对意见者的利益”、“对普通债权人适用绝对优先原则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