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面临共同的环境问题时,传统环境伦理将人类作为类概念处理忽略了利益主体的差异性和相互对抗性,可能导致环境法沦为披着美丽外衣的空洞理论,甚至成为助长社会非正义的暴行。本文的要旨是在肯定各主体之间存在差异的前提下,以环境正义的理论来指导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公平分配环境责任。第一章以气候变化问题为切入点,主张全世界应分担环境责任,并总结出环境税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最佳方式。人类活动排出过量温室气体会导致全球气候变暖。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更多的温室气体将会被排放到空气中,地球气候会进一步变化,可能带来严重的恶果。温室气体的无节制排放主要由于大气是全球共有、向全人类开放使用的资源。大气的公共性导致人类很难就大气治理达成一致,由于权利和义务难以划分,市场无法就大气资源的有效分配和使用进行调节。这就要求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或政策来控制气候变化。同时,由于原因和结果的全球性,要求各国在各自的条件和利益下协调统一行动。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愿意承担因控制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高额成本,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但气候变化的恶果更直接影响到的是发展中国家的低收入人群。气候变化可能导致的耕地丧失、疫病流行、粮食危机、极端气候都将首先危害这部分人。无论从人类的整体利益或社会正义的角度出发,都需要对气候变化进行调节和控制。尽管大气的价值很难评估,但由于气候变化具有长期性,因此对大气资源应适用比较低的贴现率,即现代的人类应尽量储存这一资源,为未来人类的利益做出让步。经过整合评估预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和政策可以产生出巨大的效益,体现在经济发展、排放控制和气候影响上。但是如果限制过于严格和广泛,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可能在未来大于气候变化带来的问题。最经济的方法是和缓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逐渐地调整气候。控制排放的最有效手段是通过给予市场主体一定的刺激来抑制会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而并非使用直接的“命令+控制”的方法。由于气候变化存在着不确定性,以价格控制为核心的税收方式无论在成本还是收益上都能比总量控制的许可方式起到更有效的作用。第二章提出应当公平承担环境责任,而环境正义是环境责任承担中应适用的基本原则。环境正义源自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认为处于优势地位的人群在拥有更大的权力和能力的同时也应该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而那些处于相对劣势的人群,则应该受到社会规则的保护,对社会承担较少的责任。只有这样,社会的权利和义务才可能平衡。若拥有优势地位的人群将本应由他们承担的责任转移给相对劣势的人群,这样的社会就是非正义的。环境正义包含分配正义、程序正义、矫正正义和社会正义四方面的基本内涵。环境分配正义要求排除功利主义原则,代之以公平原则,保证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分配中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强调尽量减少环境损害的总量,以及建立共同的利益和风险承担标准从而在不同群体之间实现平等;环境程序正义要求在环境政策和决议制定的过程中给予少数民族和低收入阶层话语权;环境矫正正义不仅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环境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也包含某些情况下以补偿为条件实施环境有害行为,比如环境税就是矫正正义的典型例子;环境社会正义要求将环境考虑融合到一个更为广大的社会、种族和经济正义的背景中,强调政治、种族和阶层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传统环境伦理将生态和人类作为类概念进行分析。在当今的社会现实之下,将人类特别是当代人视为一个不可分整体的做法,将会借“共同的需求与命运”、“共同的目标”的名义,掩盖或忽视利益主体的差异性及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对抗性,使环境保护成为一句美丽的空话或一种不公正的暴行。环境正义的伦理观点承继了罗尔斯的正义论,将人类回归到最本质的平等基础上,承认个体差异,但保障每个人的选择权利,避免将强势群体的观点强加到弱势群体身上。同时,由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环境正义最早基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环境矛盾而产生,现在已经逐渐拓展到不同阶层和利益团体之间。从国际角度看,环境正义要求处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环境矛盾,在进行环境保护的同时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其典型的解决方式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从国内角度看,环境正义要求一国的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贫富阶层之间的环境平衡问题,以及从一定程度上保障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的环境特殊要求,按照“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原则处理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第三章介绍了环境税这种环境责任承担方式的基本理论,分析了环境税在环境正义和税收正义两方面的要求。环境税源自庇古的“环境外部性”理论,即生产和消费对环境产生外部不经济,造成了环境破坏和他人的损失,应当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代价,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使产品和消费体现出其真实的成本,以消除环境外部性行为对经济带来的扭曲。同时,环境税也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环境法基本原则。但是,无论“环境外部性”理论或“污染者付费”原则都没有考虑主体是否有能力承担环境成本。无力承担环境成本将导致两种可能,一是该主体放弃进行会产生环境成本的行为,而这一行为如果关系到该主体的基本生存发展需要,就可能使该主体无法享受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二是该行为主体违反国家相关的税收法律规定逃避承担该环境成本,从而危害国家税收征管权。因此,环境税的设置除了要符合税收正义的一般原则之外,还需要考虑到环境正义的要求,将二者结合。税收正义是税收政策的核心问题。决策者在制定和实施税法的过程中都需要贯彻正义的原则。税收正义要求将平行正义和垂直正义相结合。平行正义指相同情况下的主体应该被同等对待,要求根据一定的标准确立相同情况的主体,比如资本状况、收入高低、纳税能力等。这些主体应当缴纳相同的税收,同时也享受相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垂直正义指在不同情况的主体之间应该如何区别对待。垂直正义要求那些在收入上、能力上处于弱势的群体应该相对其他群体享受更优惠的待遇,承担更少的义务。税收正义的实施中需要适用两个原则。量能课税原则是指按照纳税人的收入能力来征税;而利益赋税原则是指纳税人缴纳的税赋应当同他们享受的社会服务相当。量能课税主要强调的是纳税环节的公正,而利益赋税强调的是税收分配环节的公正。环境税的正义问题结合了环境正义和税收正义两个方面,二者在根本上趋于一致。但由于税收的特殊性质,要在环境保护的同时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的环境权利非常困难。如果要考虑社会弱势群体,如少数民族和低收入人群的环境利益,必须对环境税作特别设计,在立法和执法的整个程序中对于这部分群体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倾斜。第四章用环境正义的理念重新审视我国的环境税法,并用国际比较的方式为我国的环境税法提供一些参考。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既不存在纯粹独立意义的单一环境税,现行税法也没有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环保目标也不明确。我国现在的税收体系中,与环境相关的税种主要包含: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等。另外,碳税的制定也在讨论中。与其他国家环境税比较,无论是丹麦的“双赢”考虑、英国的激进和美国的谨慎,都有我们值得借鉴之处。特别是这些国家对低收入人群的倾斜都体现了环境正义的要求。而我国的环境税从一开始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没有将环境责任的适当分担作为一个因素来考虑。可以说,虽然环境税属于税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受到税法基本原则和价值的限制,但理论和实践中关注的焦点都与环境正义相去甚远。环境税的实践主要强调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将环境作为一种经济因素,比较关注环境税对国家收入的增加、技术的进步和地区收入的调节等作用。而环境税应当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问题却鲜有涉及。我国的环境税环境成本外部化的直接受益者是大型企业。而广大的民众却承担了主要的环境成本。低收入人群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往往无法选择自己的居住环境,只能接受环境恶化可能带来的健康等问题。在资源枯竭、能源价格上升的情况下,低收入人群相对高收入人群将更高比例的收入用于能源消耗,因此他们受到能源价格上升的影响更大。同时,由于低收入人群无法承担替代能源的高价格,因此要求他们在短时间内选择替代能源以规避化石能源价格上涨带来的压力也是不现实的。第五章从环境正义的角度出发,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和配套机制等方面对我国的环境税法律体制进行了初步的设计。本文以气候变化为切入点,讨论环境责任的公平分配问题。讨论的重点集中在环境正义基本原则剖析和对环境税进行环境正义批判并重新设计的角度。主要通过社会调查收集数据、查阅资料;运用法学、经济学、哲学和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对现实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将我国与国外的环境税进行分析比较。无论国内还是国际从环境正义角度研究环境税尚属空白,本文对环境税的传统研究重经济轻法学的传统进行了改变,用法理学基本理论对环境税法制进行研究,将经济学和法学相结合,让环境税法律研究回归到法学的根本。同时,环境法的研究需要科学和社会学的理论作为铺垫,本文也很好地解决了法学研究与科学技术脱节的问题,大量的前沿科学数据支撑分析研究过程,反映了最新的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