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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起源于美国,到现在也不过一百多年的时间,但由于隐私权在高速发展社会中的重要性,世界各国对隐私权进行了不断的研究,并根据各自国家的文化背景与法律传统,形成了不同的隐私权保护体系。但在我国,隐私权还是一个很年轻的概念,与一些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一些不足。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公民隐私还未被确认为一种权利,依靠名誉权或者以隐私利益的方式获得保护,这种间接保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众多困扰。《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隐私权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但是对其规定过于简单,未对隐私权做出一般规定,在司法审判中缺乏操作性。截至目前,虽然我国散见的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对隐私及隐私权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还没有形成隐私权保护体系。学界虽然对隐私权深有研究,但大多限于对隐私权的规范分析,缺少从我国法律体系方面对隐私权的整体把握,致使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缺少理论体系支撑,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缺少全面性。为此,本文从国外隐私权保护完善的国家入手,分析国外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结合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构建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全文共分三个部分:引言旨在介绍选题的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第一章首先考察了国外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本章主要考察了美国、德国隐私权的起源与发展,隐私权起源于美国,并对肖像、姓名等人格利益进行保护。德国利用一般人格权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美国和德国是两大法系对隐私权保护最为完善的国家,对其隐私权发展途径的研究,可以为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提供借鉴。第二章分析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本章首先对我国的隐私权立法进行综述,我国对隐私以及隐私利益的立法散见部门法以及司法解释之中,虽然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都间接或直接的对隐私权有所规定,但都未对隐私权作出具体规定。笔者通过对宪法、民法等法律有关隐私权规定的具体分析,分析我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不足。第三章探讨构建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本章根据对国外隐私权保护的考察以及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的研究,探讨构建适合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我国更适合形成以民法为中心的隐私权保护体系。首先,应在人格权谱系中确立隐私权为具体人格权,并对其进行一般规定。其次,制定我国的《网络隐私权法》,以更好的保护网络隐私权。最后,在其他法律规定中完善隐私权的保护,如在刑法中设立“侵犯隐私权罪”,并完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侦查的相关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