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子女权利的变化趋势——以清末民初司法实践和立法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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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大清民律草案》、民国初期大理院的司法判例和解释例以及《民国民律草案》,在司法实践层面和法律层面对清末民初家庭关系中子女的地位和权利的发展趋势作了系统的阐述和分析。 引言主要是对相关研究的简述以及提出问题。 第一章,内容是传统法中子女的地位和权利。传统宗法家长制下子女处于父母的附庸地位,在以家族本位为核心价值理念的法律体系中,子女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存在的,子女个体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财产权利等被家族吸收,个人的利益被家庭利益吸纳。 第二章,内容为《大清民律草案》中规定的子女权利。清末中国第一个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与传统法相比较,子女的地位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不过在有限的时间和统治者给予的有限的发挥空间里,法律制定者们们在淡化家族本位,提高子女地位方面,也还是作出了一定的努力。 第三章,内容为民初司法实践与立法中的子女权利。民初大理院的法律家们在司法实践中,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基础上,参酌西方法理、中国习惯,着力融合继受法和固有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宗法家族色彩进一步淡化,子女的权利也有所增加。 第四章,内容为《民国民律草案》中规定的子女权利。与《大清民律草案》一样,《民国民律草案》的亲属编和继承编采用家族本位的立法原则,对子女权利的规定也多因袭《大清民律草案》,但并不是僵化不交。《民国民律草案》的制定者经历了民初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变迁,在传统法和西方近代法律的融合方面,还是更进了一步。《民国民律草案》不以求形式上的先进为目标,而是采取一种更灵活务实的的方式,一方面力求不触动传统的根基以使法律为民众理解并认可,另一方面又在实质上努力淡化传统宗法家长制的影响,增加子女权利。 结语总结清末民初子女的权利变化趋势并予以分析。清末民初是中国民法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时段,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传统的宗法家族制度的地位开始动摇,子女权利变化总的趋向是渐进发展。但在《民国民律草案》中的局部和一些细节问题上,与《大清民律草案》相比,却显得更为保守,更多地因袭了传统的法律内容,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家长制势力依然强大。这与民初的法律家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的价值选择有关,受民国初年制约司法实践和法律文本中子女权利发展的诸多因素的影响,民初的法律家采取一种务实的态度,在保守的形式下吸取了更多的《大清民律草案》所没有的近代法的理念,以迂回曲折之方式渗透了近代民法的精神,这一时期子女地位和权利虽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但呈渐进发展的趋势,也反映了这一时期民法近代化的渐进性。与革命性变革相比,这种渐进式的发展也许更符合此时民众的心理,从而能够得到民众的理解并规范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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