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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社会调查最早可追溯至晚清,但真正将西方社会调查理论运用于社会调查,则是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当时国外调查机构、国内政府机关、学者等纷纷前往各地,开展调查工作,社会调查热就此形成。民国时期湖南社会调查的兴起大体与全国同步,可视为当时社会调查缩影之一。本文采用历史学、社会学、统计学相关理论,对民国时期湖南社会调查进行分析,并对其进行合理评价。民国时期的湖南社会调查按变化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12-1927年,调查主题是“发展省内工矿业”。这一时期的社会调查有利于加快金属矿、煤矿等资源的开发,进而更好满足相关企业的需求,推动工矿业的发展。但局限性在于:调查内容不丰富,仅限于矿产;调查主体的数量少,调查成果不多。第二阶段为1928-1936年,调查主题是“自治调查”与“复兴湖南”。以综合性调查为主,专题调查为辅。综合调查以人口调查为核心,土地调查为重点,而专题调查则针对行业调查。在“复兴湖南”调查中,调查主题广泛,政府与民间积极参与。由于湖南为农业大省,调查内容仍然以农业为重点。主要调查机关还出台了相应规章,使社会调查逐步走向正轨。总体观之,这一阶段的湖南社会调查不论从调查主体、内容、成果,还是规章均优于前一阶段。第三阶段为1937-1945年,主题为“土地陈报”和“服务抗战”,这一阶段的社会调查内容上更为丰富,不像战前重点调查某一个行业或某一个方面,而是兼顾多方面。在开发湖南、服务抗战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民国时期湖南社会调查是湖南省政府主导,民间配合的调查活动。它们既为当时湖南省政府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参考,又加速了社会调查在湖南的本土化进程,同时还便于我们对民国时期湖南社会有深刻的认识。尽管当时湖南社会调查也存在着部分地方官员敷衍塞责,调查结果可靠性降低、政局动荡与民众质疑,隐瞒实情以及政府态度反复,社会调查缺少连贯性三个方面的局限性,但我们仍旧不能因此而对其完全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