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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作为决策者和管理者,在地方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决定性之作用,正因为处于各项地方工作与活动的主导地位,其职业水平的高地与责任意识的强弱,通常直接关系到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来和方向。也正因为如此,地方政府对本地的各项事务本应责无旁贷:以融水县融江为例,作为柳江的支流,融江不仅关乎下游两岸百万居民的用水和饮水安全,同时也关系到流域生态的保护。但近年来融江沿岸排污企业的增多,使得融江水质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本人则通过一次亲历的水质调查印证了此种令人担忧的变化。不禁思考,其症结何在。到底是什么让这些企业肆无忌惮,而作为统领经济文化事务的地方政府又是因何故视而不见。以小见大,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环境事件都会出现政府的影子,因此,我国学界对于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讨论也趋于白热化。通常认为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政府责任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当务之急。但并非那么简单,本文旨在透过融江水质调查为引子,以环境法的有效性不足作为切入点,探求环境法有效性不足的原因,指出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对环境法有效性的影响;在探求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后,研究设立政府环境责任的指导思想和要求,寻找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关键,确定加强政府环境责任的若干重点领域,最后强调政府环境责任实现的保障是健全对政府的环境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