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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违法和犯罪活动领域中介绍行为的常见多发,纳入我国刑法规制范畴的介绍行为的种类和数量随之增加。介绍行为自身所具有的媒介性等特有属性和刑事立法的不完备以及理论研究关注度不够等各方面原因,导致介绍行为刑法评价面临诸多司法疑难问题。加强刑法中介绍行为的整体性和类型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一部分界定刑法中的介绍行为。首先从厘清刑法中介绍行为的内涵入手,进而分析刑法中介绍行为所具有的媒介性、依存性、对象特定性等基本特征。最后按照刑法评价方式的不同,将刑法中的介绍行为整体类型化为单独犯罪型介绍行为和共同犯罪型介绍行为。根据关联行为的性质,单独犯罪型介绍行为又可分为关联行为犯罪化的单独犯罪型介绍行为和关联行为部分非罪化的单独犯罪型介绍行为。按照关联行为一般刑事立法评价的不同,共同犯罪型介绍行为可进一步细分为关联行为以同一罪名规制的介绍行为、关联行为分别以不同罪名规制的介绍行为、关联行为仅处罚一方的介绍行为。 第二部分探讨了单独犯罪型介绍行为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并针对司法实践中该类介绍行为的相关认定难题提出了破解方法。无论是关联行为犯罪化还是关联行为部分非罪化的单独犯罪型介绍行为,本文认为其存在均合理且必要。司法认定难题破解部分,本文主要针对单独犯罪型介绍行为实施过程中截留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以及该类介绍行为成立犯罪之完成形态的认定问题予以探析,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应对办法。 第三部分分析了共同犯罪型介绍行为具体的性质认定问题以及相关司法认定难题的破解。在共同犯罪型介绍行为的具体定性方面,本文肯定了以是否接受委托以及接受关联何方委托为标准作为该类介绍行为性质认定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此基础上,本文针对行为人既介绍犯罪又教唆关联同类犯罪,行为人既介绍犯罪又具体实行相关犯罪情形中不同犯罪行为究竟该如何评价的问题予以探讨。 第四部分总结了刑法中介绍行为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构想。该部分本文主要从立法技术层面和不同类型介绍行为的具体规定层面分别予以分析。立法技术层面,建议规范刑法中介绍行为的立法方式并统一刑法中介绍行为的表述用语。单独犯罪型介绍行为的立法完善部分,建议修正法定刑配置和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共同犯罪型介绍行为的立法完善部分,建议统一共同犯罪型介绍行为的规定并明确共同犯罪型介绍行为的具体定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