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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资格原则的确立尤其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产生,被西方学者誉为当今世界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明。可以说,公司独立资格是公司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公司法上几乎所有的问题都是围绕公司独立主体资格这一基础而展开的。公司独立资格的确立与维护,不仅关系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的有序和稳定。 因此,对于公司之独立资格的确立及谨慎维护,以及对于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如何进行认识与运用,就成为本文所试图关注的问题。 通过考察公司独立资格的确立、法律效果及其内涵、要素以及公司独立资格的价值等基础性问题,本文认为现代公司法是以法律及经济上均为独立的公司为基础而展开的,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公司的法律人格,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以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独立主体资格的实现。公司的独立资格原则实际上体现着一种公司的内部秩序。 然而,出于各种目的可能出现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资格的行为,这导致公司丧失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意思和自己利益,在此情形下法律应当考虑将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救济手段之一,使公司面纱背后的股东以其自己的财产直接承担清偿责任,以实现公司独立主体资格制度所内含的秩序及价值要求。 正是基于以上的出发点,本文主要从两大部分、五个方面展开论述: 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公司独立资格之相关问题的探讨。 论文首先考察了公司独立资格的确立、法律效果及公司独立资格的内涵、要素等基础性的问题,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阐释说明了公司之独立资格实际上体现了这样一种法律逻辑和法律秩序:当公司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参与经济活动、按照不同于其股东的独立意思和自己利益采取经济行为时,其应以公司的独立财产承担独立责任,而公司的股东则可依据有限责任原则享有有限责任的庇佑;反之,如果公司的意思被股东左右,公司的财产仍处于股东的直接支配控制之下,公司的行为不是为了公司之利益而变成股东牟利的工具时,公司独立资格原则所赖以存在的基础也已丧失,那么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也将失去原有的基础,此时法律将考虑揭开公司的面纱,让公司背后的股东直接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此即“揭穿公司面纱”原则。 继而,通过对公司独立资格确立之价值的分析,本文意在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公司独立资格具有巨大的经济功能,体现了法律对于公平、秩序的追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司独立主体资格的维护,不仅关系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公司独立资格制度是整个公司制度的根基,其他方面的制度设计须以此为基础而展开,并由此而形成完整的公司制度体系。因而,对于公司的独立资格,应珍视并切实维护之。 然而,公司独立资格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个人债务或责任的情形,这对公司独立资格制度所确立的公平、秩序等相违背,并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经济发展。在此情况下,应考虑对此公司的独立资格进行个案否认,这实际上也是从反面来维护公司资格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从而,论文进入第二部分。 论文的第二大部分是对公司人格否认的相关问题的探讨,包括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基础、涵义辨析、多重宗旨及适用情形以及我国法律实践中相关问题的探讨。论文首先分析了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基础,并指出公司设立无效、公司资格的终结(消灭)是与公司人格否认是不同的概念。此外,本文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具有多重宗旨,它既维护着公司法原有的规则和秩序;同时还对于关联企业行为具有重要的控制作用。最后,论文对这样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我国以何种方式确立人格否认原则?其要件为何?原有法律理论中的代位权规则与人格否认原则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上有何不同?以及人格否认是否在税法、竞争法等领域存在更大应用空间的可能? 总之,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探讨,本文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更好地维护公司的独立主体资格而不是任何相反的目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表明了这样一种价值理念或者说体现了这样一种法律秩序:法律应当切实尊重和谨慎维护公司的独立主体资格,将其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则,以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资格的经济功能,并维护其所确立的内在秩序。同时,出于公正和秩序价值的考虑,法律也必须对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资格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将风险转嫁他人的行为进行制裁,并切实维护公司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一旦公司丧失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意思和自己利益,法律就应当将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作为重要的救济手段之一,使公司面纱背后的股东以其自己的财产直接承担清偿责任,以实现公司独立主体资格制度所内含的秩序及价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