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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作品从广义上来分可分为接触性临摹作品和非接触性临摹作品,非接触性临摹作品又可分为复制型临摹作品和创作型临摹作品,具有依附性、近似性和有效传播性的特点。临摹作品本是为学习他人艺术模仿而成的作品,但在现实生活中,临摹作品已不止限于为学习他人创作而成,而是更多地被用于商业领域。如今的艺术品市场中,临摹作品所占的市场份额逐年增长,而由临摹作品著作权问题引起的纠纷也呈上升之势。临摹作品是否应当成为著作权的客体,这个问题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当中一直饱受争议,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改涉及到了把临摹从“复制”的列举中删除更是掀起了一股讨论临摹作品著作权问题的热潮。临摹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要看其是否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件:可复制性和独创性。由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各个国家的判断标准均有不同,所以临摹作品的独创性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根据临摹作品的构成分析,创作型的临摹作品符合成为著作权客体的要件,可以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可以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临摹作品,其权利内容应当与普通作品一致,但在行使过程中应当注意原作品是否还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原作品已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况下只需考虑临摹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如果原作品依然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行使临摹作品著作权时还应注意不能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为了防止临摹作品作者将他人作品占为己用,或者滥用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我们国家应从立法制度和司法实践对临摹作品作者行使著作权加以限制。如今,我国关于临摹作品著作权的立法并不完善,这也导致了他人侵犯临摹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临摹作品作者滥用其著作权的情况时有发生。稳定临摹作品市场,构建一个健全合理的临摹作品著作权制度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