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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舶来品自上世纪引入到我国,在进入到本世纪后有了快速的发展。在经历了“全民PE”的野蛮生长阶段之后,现在正处于深度调整之中。我们可以欣喜的看到,深化改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立法已经成为了普遍的共识。随着新三板的扩容,优先股措施的出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景无限广阔。笔者就借着这股“东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进行讨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为“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四个基本步骤,其中作为核心环节,也是保证投资收益的关键步骤是“退出”,完美的退出是华丽的转身,留下的不仅仅是漂亮的背影,而且是高达几倍甚至是几十倍的高额回报。但我国目前对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研究,特别是以法律角度,对退出机制的研究尚存在不足之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笔者在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现状的基础上,顺应近期关于该领域的改革潮流,秉持学习美国领先经验的态度,以期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进行重点讨论,从而提出完善私募的退出机制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退出机制进行了概述,并对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状况做了介绍,说明了退出机制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性;第二章对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障碍进行了分析,按照退出方式,分为IPO、并购、回购、清算四类,深入地进行剖析。对于IPO退出,我国法律制度的严苛规定及资本市场制度的不健全给境内境外上市造成了较大障碍;对于并购退出,新三板的扩容与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的发展为退出带来了新的机遇,但仍有诸多问题需解决;对于回购退出,应当区分目标公司回购与目标公司股东回购对回购条款效力进行分析;对于清算退出,应当将新推出的优先股试点尽快覆盖到普通非上市公司,同时完善相关设计。第三章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最发达的美国相关制度进行了研究,以期从中找出我国可以借鉴之处。笔者认为美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及适应各层次的不同设计与不同层次之间的良好互动,为美国私募股权投资资本市场退出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同时允许公司回购自身股份等灵活的法律设计也提供了保障;第四章笔者根据第二章分析的问题,结合第三章先进的国外经验,重点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方面提出完善观点。制定一部统一的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同时应当尽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进程。在具体法律规制上,应当完善僵硬的股份锁定期规定,完善股权转让等制度,保障投资协议效力,增强清算退出的可行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