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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自产生之日起,就被赋予两种重要功能:一是作为人们获得必要生活物质的依据,保障人的生存与发展;二是作为抵抗市场力量的另外一种反向力量,社会权也会进一步完善社会分层机制,塑造合理的阶层结构。然而,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的社会权,在发展过程中均遭遇不同程度的危机,且至今仍未得到完全解决。导致的严重后果就是社会权不仅没有遏制住不断拉大的阶层差距,反而与市场力量同向,加剧了阶层的分化。正如孙立平所言,断裂的社会源于权利的失衡。根本来看,目前中国社会形成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格局,以及在这两个群体之间形成的深深的裂痕,就是社会权不均衡的必然结果。那么,社会权到底如何才能摆脱自身的危机,在与社会阶层的良性互动中实现自我可持续发展?本文认为,只有深入研究社会权自身的生成与发展的演变过程,透析其内在的发展动力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社会权与社会阶层的具体作用机制,才有可能找到危机得以化解的办法,使社会权摆脱危机的同时,更好的促进社会各个阶层的和谐发展。在分析社会权历史演变过程中,我们能够看出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权利形态。正是这些不同形态的权利能够对社会阶层产生不同的影响。透视社会权历史演变的轨迹,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把握社会权内在的生成与发展的动力机制。社会权动力机制的分析让我们认识到,在社会权扩展过程中,除了国家作为一个重要行动主体外,各个阶层群体在权利发展过程中同样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也就是说,社会权与社会阶层之间不是单向的作用,而是一种双向的互动。社会权对社会阶层的作用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社会权充分度和社会权均等化程度。根据社会权充分度和均等化程度,可将社会权分为四种类型,即充分度低,均等化程度低型;充分度低,均等化程度高型;充分度高,均等化程度低型;充分度高,均等化程度高型。这四种类型的社会权通过以下几种作用机制对社会阶层产生不同的作用:第一,阶层分化动力机制。此种机制主要发生在阶层结构没有定型时。阶层分化机制应该是两种力量共同作用而成。一种是推进阶层分化的正向驱动力,另一种是防止阶层过度分化的反向制动力。当社会权均等化程度较低时,即社会权的分配以差别身份为依据,社会权与市场同向作用,共同成为阶层分化的的驱动力。当社会权均等化程度较高时,即社会权的分配以平等公民身份为依据,社会权与市场逆向作用,成为阶层分化的制动力。第二,阶层结构形塑机制。只有当社会权充分度较高时,才能起到有力的形塑作用。当社会权充分度高,均等化低时,社会权固化现有阶层结构或进一步扩大阶层差距;当社会权充分度高,均等化高时缩小阶层差距。此外,较高充分度的社会权可以缩小底层结构。现有阶层结构最不合理的之处就是底层结构太大,赋权于底层,有利于底层群体向上流动,缩小底层结构。第三,阶层融合机制。社会权能够从主观心理认同和客观利益调整两方面实现各个阶层之间的融合。社会权能够作为一种身份认同来增进人们的主观心理认同感。能否增进阶层的主观心理认同主要取决于能否公平分配社会权,即均等化程度如何。均等化程度高,即使充分度不高,社会权也可发挥正向作用,反之,若社会权均等化程度较低,则即使充分度很高,社会权也不能够促进阶层融合。社会阶层主要从两个方面对社会权作用。第一,社会阶层结构决定差序的社会权。差序社会权又进一步分为社会权的差序实现方式和差序的社会权格局。社会权的差序实现方式指社会权在实现过程中,社会权主体是由阶层结构的上层向下层逐渐扩展。社会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稀缺性资源,在经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中,差序的实现方式是可以理解的。差序的权利实现方式,只是一种社会权的发展方式,最终目标仍然是要实现不同阶层群体都能享有社会权,形成平等和谐的社会权格局。如果上层群体在获得权利之后,仍在继续无节制的谋取社会权,使得社会权不能顺利的向下层扩展,导致下层长期处于权利缺失状态,那么,社会权最终必然演变成为一种长期的固定的差序权利状态,即差序的社会权格局。第二,社会阶层结构的存在,决定了不同阶层群体不同的社会权行动。具体表现为上层群体对既得社会权的保护和下层群体对缺失的社会权的索取。由于资源稀缺,中国阶层结构状况决定了社会权差序的实现方式。然而,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中国社会权在发展过程中,社会权的分配没有逐步向均衡化方向发展,而是仍然按照差别化的身份为依据,致使社会权没能实现向下层扩展,而是在上层内部不断积聚,内卷化。不同阶层群体的社会权差距越来越大,形成社会权层级结构,最终导致下层权益被严重剥夺继而造成权利失衡。失衡的社会权更主要的成为市场的同向力量而作用于社会阶层,固化市场主导的社会阶层结构。社会权作为再分配机制,其功能并非固化甚至扩大阶层差距,而应该是缩小阶层差距,应该在自我可持续发展中实现与社会阶层的良性互动。要想实现社会权与社会阶层的良性互动,需要彻底改变社会权的以差异身份为依据的获得机制,真正做到以平等的公民身份为权利获得依据。要想实现这种权利公正,需各个主体充分发挥各自能动性:既需要国家积极承担责任,自上而下建构平等社会权;也需要社会阶层群体发挥自身主体性,增进阶层间的社会合作,实现权利自下而上的自我调配、自主生长;而公民个人获得社会权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责任,实现权责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