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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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美国对华337调查频频发生,中兴、联想、华为等中国企业都成为其制裁对象。总体上看,中国企业应诉337调查的胜诉率并不可观。结合337调查的立法背景和历史修订情况,隐藏在“维护公平贸易”的表面目的之下的其实是保护主义的一把利刃。从337条款的修订历史来看,隐隐已经有违背国际法之嫌。在337调查存续的将近百年时间里,许多国家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对337条款是否违背国际法提出质疑,众多学者也从多个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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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美国对华337调查频频发生,中兴、联想、华为等中国企业都成为其制裁对象。总体上看,中国企业应诉337调查的胜诉率并不可观。结合337调查的立法背景和历史修订情况,隐藏在“维护公平贸易”的表面目的之下的其实是保护主义的一把利刃。从337条款的修订历史来看,隐隐已经有违背国际法之嫌。在337调查存续的将近百年时间里,许多国家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对337条款是否违背国际法提出质疑,众多学者也从多个角度对其合法性进行讨论分析。2018年,337调查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百日程序固定下来,该程序规定,行政法官可以就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关键性问题在100天内作出快速裁决以提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USITC)的案件处理效率。结合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已决裁判,究竟是何种问题才能成为决定案件成败、进而最终决定某种进口商品是否被发布禁止令等强制措施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根据对美国337条款的梳理以及对既往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现有法律条款并未对什么问题是关键性问题给出确切标准。而在既有启动百日程序的案件中,至少有八成以上的案件的关键性问题被确立为“是否存在国内产业”。诚然,并非所有案件的关键性问题最终都被确认为“是否存在国内产业”,但是仍然可以从该比重看出,国内产业的存在标准对于大部分337调查案件的非凡意义。在上述的论断下,进一步分析美国法语境下“国内产业”的判断标准。美国337调查的成文法条中并未就该问题予以明确,参考既有案例以及相关法规中的类似定义,得出认定“不存在国内产业”要达到十分严苛的标准、需同时满足诸多限制性条件的论断。从上述论断出发,进一步讨论该标准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要求。结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保障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等相关规定,对国际法语境下的“国内产业”标准与美国法语境下的“国内产业”标准进行比较,结合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基础理论,从国内产业的主体要求上、国内产业的客观存在性以及同种产品以及竞争性产品的界定范围、对于损害赔偿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最终得出337调查语境下的“国内产业”标准不符合国际法的要求的结论。在认定337条款中的“国内产业”标准不符合国际法的基本逻辑之下,思考我国应当如何诉诸国际层面应对337调查。参考既往其他国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等方式成功施压美国,从而迫使其对337条款进行修订的经验,试图从WTO以及中美贸易谈判等角度探究中国应对思路,力求为我国未来应对美国337调查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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