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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传统合作社基础上自发形成并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企业形态,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出来的一种新型的企业形态。相比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形态,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出资方式多样化、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治理结构特殊以及适合广大农村现状等特点,因而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当前,在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作为解决“三农问题”根本途径之一的农村小城镇化建设被党和国家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高度,自2005年开始推行的天津“宅基地换房”工程被认为是推动小城镇化建设的一个伟大创举,深刻地改变了广大农村的面貌,改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为全国的城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天津宅基地换房是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种新的实现方式的改革尝试,在全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研究就是为这项改革尝试提供制度安排或制度保障。宅基地换房试点成功后,农民进城后的生活保障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紧迫任务。这是因为农民宅基地换房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尝试,涉及到很多关系的变化,农民生活方式的变化必然导致生产方式也要做相适应的调整,这就意味着他们要逐渐告别传统的农业职业,而农村原有的集体组织和城市现有的股份制公司都不符合新农民的需要,这就要求适时地进行企业制度创新。未来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产的载体按现行公司制度肯定不行;如仍按农民原有的合作社载体也不行,就需要考虑把这两个嫁接起来探索农村企业形态,这就需要在现行企业制度上进行创新包括治理机制的创新,更需要地方或中央立法来探索。 在城乡一体化以及宅基地换房工程不断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积极的探索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新型的特殊的企业形态,发挥其自身的特点,正好适应了我们改革的需要,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同时,天津地区可以利用国家赋予的先行先试的政策优惠,积极的探索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关于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相关立法问题,从而为全国的城镇化建设起到一个示范的作用。 在当前的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的学者很多,也出现了很多相关的研究成果,但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其研究成果基本上集中在对这一企业形态的存在的合理性的争论上,或者对其立法进行了一些探索和论证。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孔祥俊教授在1997出版的股份合作企业概论、顾耕耘教授的论文《股份合作企业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法学.1997.3.)以及丁国民教授的《公司企业法学》中关于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论述。但对于这种企业形态在现实中的巨大作用,对于新的形势下,即城乡一体化以及国家减速建设小城镇的大背景下,这种企业形态所能产生的新的能量以及它的公司治理结构,发展这种企业要做好哪些方面的配套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却较少涉及,而这恰恰是本文要着重论述的。 本文以天津宅基地换房的实践为切入点,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对相关基本问题进行论述的基础上,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积极探索和分析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内外部治理结构,总结出其立法现状、立法模式和体例等,因而是一个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