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开始,社会对于个体的独立、平等、人权的追求与日俱增,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而纯粹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不能回避的权益保护方式,已经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与支持。但受限于各国社会背景、法律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影响,纯粹精神制度的建设在各国正处于不同阶段,也正面临着许多不同的问题。尤其是对于我国法学界而言,纯粹精神损害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对其研究我国尚处于初始阶段。随着我国社会认知及法学理论的逐步发展,未来我国也将会面临英美国家在这一问题上曾经面临过的问题。因此,如何合理借鉴英美等国在纯粹精神损害问题上的处理机制及理论体系是我们当前所需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将从英美等国纯粹精神制度构建历程入手,就其理论依据及相关原则进行阐释,力图透析其发展脉络,理顺各概念之间的联系,进而就我国当前精神损害赔偿现状及未来纯粹精神损害研究提出相关见解,为我国法律制度构建献计献策。全文共分四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就我国当前纯粹精神损害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展开讨论,通过对纯粹精神损害的介绍及界定,了解我国现有精神制度上的缺失,进而表明我国需尽早确定纯粹精神损害制度的意义所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则就纯粹精神损害责任的认定展开探讨。对其损害责任的认定是建立纯粹精神损害制度的基础性内容,也是能否成功构建制度的关键所在。第三部分着眼于纯粹精神损害制度的历史沿革,利用“大历史”的视角对制度变迁进行解读,阐释这一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是如何一步步演变,完善的。而这种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也越来越朝着科学化、系统化演进。一些新问题的出现也要求我们在这一条变革之路上继续创新理念,完善制度建设。纯粹精神损害作为侵权法领域内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我国将来的社会秩序构建中必定占有一席之地。如何更合理的保护人们的切身精神利益,如何更好的构建我国的精神损害相关体系,值得法学界深入的思考与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