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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深入发展相呼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时代主题。从理论论证和制度建构入手回应这一时代主题是近年来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在此背景下,选取和深入研究刑事诉讼主体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因为,刑事诉讼主体在本质上可以看作是特定时代的个体形象、社会和国家政治权力结构的“缩影”,对应于现代社会人权、民主、法治三大价值目标。 一、论文主要内容 论文共分为七章,其中第一章梳理和评析了已有研究,界定了本文中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第二、三章论述了现代社会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构的基本原理,第四、五、六、七章以前两章的理论建构和论证为基础,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主体的现状提出了制度改革和程序完善的建设性方案。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刑事诉讼主体概述。本章首先回顾了刑事诉讼主体理论已有研究并指出,已有研究并没有把握到研究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关键,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价值和研究重点应当回到其在德国产生时的背景下考察。基于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构的出发点是对人的主体性地位的基本评价这一认识,界定了本文中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和所有的诉讼参与人(“泛主体论”)。其次分析了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相关范畴的关系,包括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功能。 第二章“以人为本”的主体性理念。本章首先探讨了在现代社会中主体制度建构的核心——人的主体地位,在借鉴其他学科话语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人为本”的主体性理念这一核心范畴,界定了它的两方面含义,一是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二是人性中的缺陷(恶)。基本命题是:主体制度建构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性尊严和保障人权,促进和满足人的需要,为达此目的,必须正视和承认人性中的缺陷,通过理性的制度设计限制国家权力滥用。其次,从主体性哲学、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市民社会、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理论等角度进行了阐释和论证。 第三章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构的基本原理——以人为本主体性理念之展开。本章分析了以人为本主体性理念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展开的三个维度作为现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刑.诉讼主体论 代社会刑事诉讼主体建构的基本原理,包括:体现个体主体性地位的程序主体 性原理;为保障个体主体地位的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分权制衡原理; 以及体现社会公众主体性地位的诉讼民主原理。 第四章程序主体性原理与我国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本章以程序主体性 原理为核心重塑了作为个体主体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体 系。一方面确立和完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程序主体权,另一方面逐步 推进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的宪法确认的各项权利保障,如人格尊严、 隐私等。 第五章分权制衡原理与我国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主体之定位。本章以分权制衡原理为核心从宪政角度分析了我国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主体的宏观定位及相互间关系。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而言,首先,在目前的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应当从专政工具向权利保障转型;其次,确立法院在审前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权和建立相应程序性裁判机制具体实现对追诉权的制约和权利保障功能。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改革而言,应当以公诉权为核心重塑检察权,包括:目前的检察监督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取消;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实质上是公诉权;以公诉权为核心改革侦检关系,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制约。贯彻控审分离原则,实现审判主体和追诉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落实人民检察院和少、民法院的宪政地位,取消人大个案监督,保障其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公诉权。 第六章诉讼民主原理与我国刑事诉讼主体民主化改革。首先,本章阐释了我国刑事诉讼主体民主化改革的基本立场: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诉讼民主是不可或缺之内容;正确看待国外司法民主的发展趋势,由于时代背景不同,不能以陪审制在英美国家的式微否定司法民主的价值;正确认识诉讼民主在我国的价值,诉讼民主在我国的价值主要在于民主监督和法治教育;在司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改革的同时,平民司法官应当走相对精英化道路。其次,分析了刑事诉讼主体民主化改革的具体内容:审判主体民主化包括陪审团制度的确立与试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确立两种制度,由被告人选择适用;追诉主体民主化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公诉听证的完善;司法官制度尝试实行任期制,任期制不仅可以保障其相对独立性而且符合民意监控的民主原理。最后简要分析了传媒与国家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强化司法独立、限制传媒对诉讼活动的不当干扰。 第七章主体性理念下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本章以主体性理念的发展—主体间性为理论依据.即在承认诉讼参与人个体主体性地位的基础上.主体与内容摘要主体之间在平等基础上通过理性对话、沟通与交涉,达成合意解决冲突。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