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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极大的促进了我国旅游产业的迅猛发展,旅游交易量也不断上升,由此产生的纠纷问题也呈现增多的趋势。因为法律法规的不甚完善,导致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责任认定等相关的违约责任问题成了法律实践解决中的棘手问题。特别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旅行社为保证服务质量,一般不会独自承担所有的合同给付义务,在此情形下第三人成为辅助旅游合同履行的不二合作伙伴,以此完成全部的旅游给付。此刻问题来了,在第三人因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完全给付的情形下,旅行社在此时又应当具有怎样的责任呢?对于这一问题的答案,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它不单单是一个立法方面的问题,也是体现了一定的价值取向规则。本文对该问题展开进行论述,这里谈到的旅行社违约责任指的是第三人因素导致的,对旅游者的违约该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首先讨论第三人原因致旅行社违约责任概述,其次是界定第三人原因致旅行社违约责任认定问题,这里是从其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接下来是第三人原因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的承担,最后是我国第三人原因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的问题与解决,这里通过比较域外好的解决措施和相关的法规以期可以得出我国在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的责任承担方面完善的启示。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第一部分是引言,重点描述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国内外关于第三人原因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研究的现状的比较介绍,本文的主要内容和创新点。第二部分是第三人原因致旅行社违约责任概述。本部分首先对旅游合同进行分析界定,本质上就是对旅游合同的基本问题进行了介绍;接下来是旅行社与第三人的界定,内容部分主要是对“第三人原因”和由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责任特点的分析;而后是对第三人原因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的理论基础进行探析,主要是从合同相对性原理、公平补偿原理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几方面进行介绍。第三部分是第三人原因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的认定分析。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第三人原因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第二,第三人原因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分析,通过与各国免责事由的比较,得出本国的旅行社免责事由及限制有: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两大类,最后点明旅游经营者免责对于第三人责任的影响。第四部分是第三人原因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的承担。开始部分谈论承担的方式问题;接下来是第三人与旅行社的责任限度划分,另一方面是第三人即履行中的旅游活动中辅助者的责任限度;另一方面是讲述旅行社的责任限度分析。第五部分是我国旅行社责任问题的现状及其完善解决。先是对我国法律实践中存在的违约责任现状分析,考察了国内立法状况,通过《旅游法》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做了阐述;其次,对第三人原因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的法律建议:(1)规定旅游合同有名化,使再出现因旅游合同引起的纠纷变得有法可依,建立旅游辅助人直接向旅游者负责制度,加强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2)加强旅行社的严格责任制,加强旅行社对自身的严格要求;(3)适度适用旅行社责任限制,为了使旅行社在经济市场的运行中更有动力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