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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最初是用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后来延伸至国际投资领域。在国际投资理论中,将外国投资过程分成两个阶段:外资运营(准入后)阶段和外资准入(准入前)阶段。国民待遇原则一开始也仅限于外资运营阶段,但是近几十年来,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资本流动化程度加强要求更高标准的外资准入,再加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大力倡导下,准入后国民待遇逐步提前到准入前。《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多边投资协定以及许多美国参与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都在准入阶段给予外资国民待遇。中国目前作为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的重要参与者也积极顺应国际投资趋势,参与其中。从2013年5月开始,我国与美国又一次启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经过多轮商讨,我国最终同意在外资准入阶段实施国民待遇。紧跟着在具体实践上,2013年9月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2015年12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广东、天津、福建三大自由贸易区,同日公布了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这四大自贸区的自贸区负面清单(简称自贸区2015版负面清单)。这是我国在外资准入阶段实施国民待遇的起点,将对中国外资准入制度的发展有着划时代的意义。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外资准入阶段实施国民待遇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其势必会影响到国家对外资的控制程度、经济安全、国家安全以及本国投资者;我国现行有关外资立法能不能适应外准入阶段国民待遇在中国的发展;对于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引发的投资争端我国有没有很好的解决机制。针对以上问题,文章首先对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的有关基本理论和是否应在外资准入阶段实施国民待遇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中国有必要顺应国际投资趋势在外资准入阶段实施国民待遇。接着文章对目前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国际投资条约法和外国国内法加以比较分析,总结它们为中国推行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带来的启示作用。文章最后着重分析了中国投资准入制度的实施现状,并针对当前中国推行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应对和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