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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教化皆自古有之,相伴而生。本文界定两汉时期的犯罪概念,是指一种社会现象,不仅指违犯汉代法律规定或礼法秩序规范而被认定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还包括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对两汉政治、社会秩序、甚至伦理观念造成危害,实际需被当权者禁止的某些行为或现象。两汉时期的教化概念,则指统治者为维护统治秩序,对民众进行道德规范教育,预防社会犯罪的活动。针对两汉犯罪的基本情况,本文首先对先秦儒、法、墨、道各家教化思想进行概述,其次简介秦代的教化与社会犯罪预防思想,最后对汉代初期、中期以及东汉初期主要儒家教化与社会犯罪预防思想进行概述,并从中梳理出教化与社会犯罪预防思想的变迁,为两汉教化与社会犯罪预防实践,提供思想指导。本文参考现代刑法学对犯罪的分类方法,及教化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强弱,将两汉时期的犯罪,主要分为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破坏伦理道德的犯罪以及涉及宗教神灵的犯罪三种。其中,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指凡两汉时期叛逆和危害国家统治的一切行为。主要有谋反、大逆不道、各级官吏渎职罪,以及危害人身、财产犯罪等传统犯罪;破坏伦理道德的犯罪,指两汉时期直接破坏社会伦理规范的犯罪,是教化重点实施的对象。该罪主要包括不孝、性犯罪、复仇杀人等伦理礼教犯罪;涉及宗教神灵的犯罪,指两汉时期与宗教神灵有关的所有犯罪,该罪涉及政治、伦理、民俗各个层面,范围广泛,危害重大,本文包括巫蛊、左道、妖言、淫祀,边境异常风俗等罪,最后简析原因。两汉时期社会犯罪预防的教化途径和内容,主要指两汉政府应对犯罪的具体措施。从相对角度来分,主要有犯罪前与犯罪后措施两大部分。其中犯罪之前的措施包括教育、察举、设官等方式,犯罪之后的措施,主要是儒家思想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方式。立法上有君权神授,德主刑辅;引礼入法,春秋决狱。在司法上,则主要是录囚赦免与秋冬行刑。这些措施随着两汉政府的推行,在稳定统治秩序、提升伦理道德、减少思想混乱等方面,逐渐发挥作用,在东汉时期,效果显著。特点部分,是由汉代与前后朝代以及东、西汉之间比较得出。汉代与先秦道德教育相比,具有继承开创性,与魏晋隋唐相比,具有奠基幼稚性,而东、西汉之间相互比较,则看出教化与预防社会犯罪的模式,具有阶段渐进性。两汉教化与社会犯罪预防模式的奠定,对一些具体犯罪的预防成功经验,以及愚民、伪善等负面作用,引发魏晋玄学对儒学的反动,还有东汉过分强调私学教育,导致世家大族兴起,成为日后政权分裂、动乱的文化根源,这些经验和教训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