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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日益繁荣,各种参差不齐的投资基金层出不穷,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让缺少经验的投资者目不应暇,需要有一个专业团队帮助甄选和投资,FOF便是在这样的市场需求下,从海外资本市场引入国内。然而,FOF在我国的发展并不乐观,不论是在以证券投资FOF为代表的公募市场,还是在以私募股权FOF为代表的私募市场,对FOF的监管都存在不同的问题。本文以证券投资FOF和私募股权FOF为视角,分析FOF的法律性质及目前的监管现状,并结合《基金法(修订草案)》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完善FOF监管制度设计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与FOF相关的概念进行介绍和界定,包括基金、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FOF、证券投资FOF、私募股权FOF、“类FOF”、国家FOF,并比较FOF与伞型基金之间的区别。随后本章对FOF的产生发展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并着重阐述FOF对市场的重要功能,包括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提供新的投资渠道,促进市场的优胜劣汰,分散投资者风险,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等方面。第二章,对FOF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指出并讨论其投资基金的属性和信托的本质,随后,本章解释了FOF组织形式的选择及其原因,强调FOF在面对投资者和所投基金时的双重身份,并以证券投资FOF和私募股权FOF为例进行分析。第三章,分析我国对FOF调整的现有法律制度和监管状况,并对证券投资FOF扼杀式的监管和对私募股权FOF放任式的监管进行讨论,论述其不足及造成的后果,同时分析了《基金法(修订草案)》对二者监管现状的变革。随后,本章指出,对FOF进行有效监管是金融市场中常见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问题,并针对FOF市场的信息不公开或不对称、金融市场的负外部性、金融市场的有限理性、逆向选择、信用悖论、过度自由的竞争及其公共产品的特性,分析了对FOF进行有效监管的必要性。第四章,提出了完善FOF监管制度的建议,以进行立法上的认可为基础,以完善监管依据为核心,以设计FOF监管的特别制度为关键,其中对FOF监管的特别制度中应当突显对合格的FOF管理人、信息披露、第三方评价体系的完善、经营行为的规范、以及投资比例的限制等问题的关注。文章在结语部分提到《基金法(修订草案)》是我国FOF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但对FOF监管制度的完善并非止步于此,应当在今后的实践和理论准备中,进一步细化FOF的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