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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讨论的权衡理论是建立在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和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与原则权衡理论基础之上的,用于解决法官在传统司法模式中遭遇的疑难案件与法律论证之难题的一种方法理论。十九世纪兴起的概念法学主张以涵摄的方式进行司法裁决,将已经制定好的完备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通过逻辑计算即可得出案件的结论。这种裁决方式能够避免法官在审判中创造法律,从而实现司法与立法的分离。然而进入二十世纪,随着文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进步,利益纷争呈现多元化,反映在司法领域中,法官经常会遇到一些棘手的案件,以往的涵摄方法无法对案件中呈现的利益纷争与冲突进行评价与选择,因此遭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和批判。利益法学弥补了概念法学的上述不足,以-种利益衡量的方式审视相关利益、表达法律价值,有助于实现判决的妥当性,然而利益法学自身也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利益衡量标准问题就是它的一个“硬伤”。权衡理论对利益衡量理论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即通过理性的商谈对话方式对冲突的利益进行价值对比、衡量与选择,在参与主体方面实现了从法官的独白向论辩双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转换,并通过程序性规定对论辩的公平性、自主性进行保障,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确保论辩结果即案件判决的合理性和妥当性。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这部分对本文的写作缘起、国内外研究现状、核心问题以及研究目的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第二部分,传统司法模式面临的困境——权衡的实践需求。这部分是介绍在传统的司法模式中,法官进行司法审判会遭遇的两个方面的困境,一方面是疑难案件的困扰,另一方面是法律论证的难题。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上两个方面的难题和困境,从而产生了对于权衡理论的实践需求。第三部分,权衡的历史渊源和成长背景。权衡理论是建立在利益法学的基础之上,弥补利益法学的不足,对利益法学进行补充和完善而产生的一种理论。因此,这一部分主要介绍的是概念法学的式微、利益法学的兴起以及利益法学受到的质疑和批判。权衡理论弥补了利益法学的缺陷,并进行了扩展和完善。第四部分,权衡的理论基础。权衡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和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与原则权衡理论。依据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以及与之相关的真理共识论的真理标准,可以将司法过程视为一个通过交往对话而寻求共识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依靠理想的言谈情境作为充分说理和自由论辩的保障,从而实现论辩结果合理性。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与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一脉相承,对论辩的规则进行了阐述,而原则权衡理论则为大前提的选择提供了思路。第五部分,权衡的理论意蕴归结与反思。首先,从四个方面对权衡的理论义涵进行归结,试图揭示它的本质;其次,对权衡的基本特征进行再思与阐释;最后,对权衡理论的不足进行检讨,并试图做出合理的解释以打消怀疑者的顾虑。第六部分,结论。对全文进行总结。本文所欲达到的目的是通过对权衡理论的分析,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一定的启示作用,也希望通过对权衡理论的阐述,能够为我国司法创造一个民主、高效的审判环境做出一点微薄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