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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是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田赋作为我国最古老的赋税形式之一,是历代封建王朝财政收入的大宗。清朝平定青海蒙古罗卜藏丹津叛乱后,国家权力渗透到循化厅,首先进行了粮赋科收,并旨在建立一个财政实体以稳定和增加国家税源。循化厅于雍正四年纳粮起科,正式完成了由“差发马赋”制度向粮赋制度的转型。乾隆二十七年,正式设立循化厅。“厅”的设置,标志着循化厅加快了由羁縻区向实土政区的转变。循化厅田赋经征体制的运转与清朝的社会治理体制以及区域社会的特点是一致的。循化厅是一个多元化的区域社会,具有复杂的权力结构和多样化的权威类型,政府官员、土官、部落头人、高僧大德以及各种借势权威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由于国家政权在循化厅管内族、寨、工、屯的建设程度不同,治理模式不同,使其呈现出不同的田赋科则和多样化的征收方式。口内“各族”主要由乡约负责;口外撒喇、回民八工,起初由土司、掌教负责,而逐渐改由乡约、总练等负责;保安四屯主要由土官负责;“西南番”则实施歇家包粮制。前两者不论顷亩,按“下籽量”征收田赋,后两者则按户口数征收田赋,均以本色为主,折钱为辅。经过同治陕甘回民起事和光绪河湟事变之后,循化厅进行了两次比较大规模的田赋清理。但由于循化厅地处西北边隅,素来地瘠民贫,使得田赋经收并不理想。与明朝及清前期相比,光绪朝田赋负担并未加重,而且远低于全国及甘肃省田赋负担的平均水平。但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田赋积欠问题,加之战乱和自然灾害频发,最终只能寄希望于国家蠲免。田赋经收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抗粮抗赋、粮户逃亡、寺院与歇家抢夺属民等多种社会冲突,反映出国家权威的有限性及多元边疆民族社会的频繁失序。循化厅选择借助于各种地方权威来缓和冲突,不可避免,这些权威群体又进一步妨碍了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体化,影响了国家权力在区域社会的运转效能。因而,循化厅田赋研究,不仅能为中国赋税制度的研究提供更丰富的内容,同时也具有研究多元民族社会的典型意义。